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种规范日渐完善,行业法规日益健全。场区建设标准越来越 高,尤其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小区,建设地点按照要求远离 居民区,符合城乡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要求。封闭式的畜禽 舍,包括有水电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布局上,包括生产 区、生活区、隔离区、粪污物处理区,各区明显地分离开。还 有养殖场内部的净道、污道严格分开,这些都要符合标准规 范。而散养和零散养殖已经不符合当今规模化养殖的需求。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畜牧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 都增加了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投人,从1998年开始, 农业部利用国债资金启动了畜禽良种工程,把繁育体系建设列 入重点支持项目,先后投资18. 53亿元,建设和完善畜禽良种 场和测定中心,初步形成了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框架,为畜牧业 发展解决了最根本的种的问题,有效促进了我国畜禽饲养方式 向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方向转变。2004年农业部制定了 《关于推进畜禽现代化养殖方式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省市采取 相应措施,发展现代化养殖小区,大力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向的 转变。
水产养殖,国家有什么政策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按照要求,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3、不准将耕地“非粮化”。种粮不赚钱,很多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种植业,基本上是流转土地用来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林果业,伴以产品初加工。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4、不准“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出,如果未上图入库,被卫片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违法使用。
养殖用地新政策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养殖种植用地经常变化。从去年以来,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大背景下,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五不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
1.2015年水产养殖业补贴政策:支持范围: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资金补助数额:1000-2000万.
2.
项目名称: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补贴范围:畜牧水产养殖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畜牧饲养机械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搅拌机,挤奶机,剪羊毛机,贮奶罐,冷藏罐,增氧机,投饵机,养蜂专用平台。申请额度:购价30%,个别放宽申报时间:2014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
3.
项目名称:2015年农业部优势特色示范项目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范场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4.
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畜牧业、渔业。支持范围:重点扶持渔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养殖规模需达到以下标准:池塘类养殖场池塘面积在200亩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米以上。资金补助数额:20-100万预计申报时间:7-8月,2014年部分地区采取了储备申报,由地方确定。
5.
项目名称:2015年养殖业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支持范围:养殖良种工程项目、畜禽良种工厂拟储备项目、水产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资金补助数额:(视具体情况)。申报要求:畜禽良种项目如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预计时间:2015年2-3月
6.
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7.
项目名称:2014年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支持范围: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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