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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和水库关系

湿地公园和水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具体来说,湿地公园通常指一个开放的、被保护的区域,用来保护和改善湿地生态系统的状况。湿地公园可以通过建造一些设施,如踏板道、观鸟亭、学习中心等,来吸引游客、促进教育和保护这一重要的生态系统。而水库则是一种人工建造的水体,一般用于灌溉、发电、供水等方面。水库通常集中管理并保护水资源,因为它们可以集中和储存来自周围地区的水,以满足人类和其他生命的生活需要。在某些情况下,水库可以成为保护特定地区的湿地生态系 统的手段之一,因为它们可以控制和保持周围地区的水位和流量。因此,湿地公园和水库之间的联系在于,水库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成为湿地公园,以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提供便利的设施和活动,以吸引游客并促进人们对生态系统的认识和保护。例如,某些湿地公园可能是建在水库周围的,或者水库周围的一些区域可能被保护为湿地公园,以便提供更好的体验和管理这些生态系统的便利。

湿地公园和水库关系

涉及国家重要湿地公园,应当怎么处理

xx县2012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发[2011]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水利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省、市相关会议和县委第十三次党代会议精神,把农田水利作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提高水利保障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及生态环境,确保明年防汛安全和抗旱减灾工作需要,为实现"拼争全国五十强县市,建设现代化综合新城"提供强大水利支撑。

二、今冬明春建设重点

按照省、市水利部门的工作部署,针对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薄弱环节和防汛抗旱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按照先急后缓原则,今冬明春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点抓好xx项工程,计划完成概算总投资xx万元(其中上级概算总投资xx万元,县级投资xx。

(一)上级投资项目,共x个项目(概算总投资xx万元)

1.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工程:加快推进2011年度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织实施2012年度总投资为x万元(其中x万元由中央、省投资各x万元)的x镇、x镇、x镇等乡镇的渠道护坡整治工程;

2.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全面完成2011年度xx万元的计划任务的同时,实施2012年度总投资xx万元,解决3万农村人口安全饮水的农村人口安全饮水工程;

3.xx湖二期防洪工程第六个单项工程:组织实施2012年度概算投资为xx万元(其中上级投资xx万元)的'xx联圩、xx联圩、xx联圩、xx联圩、xx联圩的**湖二期第六个单项工程防洪工程x个标段的建设任务,分别为:

(1)xx联圩1标概算投资00万元其中上级投资00万元,已经招标正在实施;(2)xx联圩1标概算投资0万元其中上级投资00万元,已经招标正在实施;(3)xx联圩2标概算投资00万元其中上级投资1300万元,准备组织招投标;(4)xx联圩4标概算投资000万元其中上级投资00万元,准备组织招投标;(5)xx联圩1标概算投资00万元其中上级投资00万元,准备组织招投标;(6)联圩2标上级投资00万元,准备组织招投标;(7)xx联圩1标概算投资000万元其中上级投资00万元,准备组织招投标;(8)xx联圩3标概算投资00万元其中上级投资000万元,准备组织招投标。

4.电灌站工程:组织实施xx联圩电排站工程建设任务。计划总投资00万元,今年省级投资00万元;

(二)县级投资项目,共七项(概算总投资0万元。其中工程0万元,压占0万元)

1.堤防工程:共13个项目(投资概算0万元。其中,压占0万元),有关乡镇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

2.防汛公路工程:共5个项目(投资概算0万元),有关乡镇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

3.治涝及灌溉工程:共34个项目(投资概算0万元),有关乡镇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

4.中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投资概算0万元):()重点改造82座水毁中小型泵站,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

5.涵管枧闸更新改造工程(投资概算0万元):重点维修70座水毁涵枧闸,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

6.大型沟渠清淤工程(县财政补助 0万元):重点是对全县大型沟渠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

7.除杂清障工程:由各乡镇负责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并落实经费,对防洪责任堤段堤身上的高标植物进行清理和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确保不再发生新的违法搭建和葬坟现象,以利于汛期查险、排险,并将除杂清障方案报送检查除杂清障工程验收组交县防办备案。

三、时间安排

各乡镇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早动工,确保各项任务在2013年4月1日前全面完成。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实行"县防总统一领导,分指挥部督导检查,乡镇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xx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农工部长xx担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xx担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水务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开发区、银三角)的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7个工程督导验收组:

第一组:经济开发区、乡片督导验收组,由县水务局xx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xx大堤管理站、县xx联圩管理站各1人,县水务局2人任成员,负责对以上各乡镇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督导验收;

第二组:xx乡、xx镇、xx镇片督导验收组,由县水务局xx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xx联圩管理站、xx联圩管理站、xx联圩管理站各1人,县水务局2人任成员,负责对以上各乡镇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督导验收;

第三组:xx镇、xx乡、xx镇、xx镇片督导验收组,由县水务局xx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xx大堤管理站、县xx联圩管理站各1人,县水务局2人任成员,负责对以上各乡镇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督导验收;

第四组:xx镇、xx乡片督导验收组,由县水务局xx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xx联圩管理站各1人,县水务局2人任成员,负责对以上各乡镇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督导验收;

第五组:xx镇、xx乡、xx乡、x角片督导验收组,由县水务局xx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xx联圩管理站各1人,县水务局2人任成员,负责对以上各乡镇范围内的工程进行督导验收;

第六组:堤顶公路督导验收组,由县交通局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各1人任成员,负责对以上各乡镇范围内的防汛堤顶公路工程进行督导验收;

第七组:除杂清障督导验收组,由县监察局任组长,县监察局、县水务局各1人任成员,负责对全县各个乡镇范围内的除杂清障工程进行督导验收。

2.各乡镇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配合共同抓"的工作局面,在县防总和所在分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实施工作。

3.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投入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政府主导性投入,县、乡两级财政要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特别是各乡镇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以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在资金基本用途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整**利、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各项资金,捆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鼓励群众自愿投资投劳兴建农田水利设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推进项目。一是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效益工程"和"廉洁工程"。二是要加强招投标管理。要通过各种方式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资金控制,做到工程完成一批,验收一批,资金拨付一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大型沟渠清淤由乡镇统一实施,县财政局与县水务局共同组织验收。三是要强化进度管理。实行重点工程"一周一调度"、"一周一通报"的推进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题。四是要加强质量管理。在加强工程"四制"管理的同时,积极聘请"党员监督员"、"农民义务监督员",让农民群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优质高效。五是要运用"一事一议"政策。各乡镇(开发区、银三角)要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依法组织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和以资代劳,兴修农田水利设施。要落实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要积极组织和依托农民用水户协会,探索"公建公管"、"公建民管"和"民建民管"等多种形式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利用大好时机,大造水利建设声势。各相关单位领导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调动农民大干水利的积极性,总结和推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运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及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修复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湿地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应当划定保育区。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湿地公园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标,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部门等事项,明确湿地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破坏、改变、移动界标。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根据生态功能需要,对国家湿地公园科学补水,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捕捞、放牧,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六)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利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破坏湿地生物生存环境。

国家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湿地。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国家湿地公园,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对国家湿地公园内受伤、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指导分散养殖户,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国家湿地公园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破坏,以及国家湿地公园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二十一条 修复国家湿地公园应当由其管理机构编制修复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向国家湿地公园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放生外来物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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