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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的职责范围

职责范围如下:

城市管理局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审批前的核准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负责对城区停车场点、洗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和临时马路市场、占道摊点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置;负责办理县政府规定应由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暂未集中的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七)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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