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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依法强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的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所以,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具体如下: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以下

1、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

2、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二、食品安全的五大要点具体如下:

1、操作食品前后认真洗手,不用脏手接触食品;

2、刀具、砧板、餐具和容器等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3、制作肉、禽、蛋、水产品或其他易腐食品时,特别注意要烧熟煮透;

4、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在冰箱中也不能过久储存食物;

5、挑选新鲜和有益健康的食物,确保水和食物原材料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一旦不安全的话会造成很多的后果,会危害人体的身体健康,所以食品一定要符合安全标准才可以食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是不是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总结: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婴幼儿的食品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标准;标签、标识、说明书等标识;对于食品的质量要求与检验方法都是有食品安全的标准的;此外还要注意两点:一、必须详细列出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产品特征指标,如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天然矿泉水中的界限指标等。二、经营过程要满足卫生要求。体现食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如生乳的蛋白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各类营养物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注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

1、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1。

2、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于食品动物,需要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见附录2。

3、凡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按质量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可以用于食品动物,但不得检出兽药残留的,见附录3。

4、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见附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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