柑橘花期能灌溉吗?
柑橘花期非常关键,直接决定了柑橘的品质与产量以及明年的树势与花量,所以这个时期的管理也至关重要。开花的质量能够直接影响后期的座果,所以说,要想保证柑橘的产量,必须从花期就开始进行管理。
开花需要大量营养,如果树体储藏的养分充足的话,开花就会整齐,座果率高。反之花的质量就会差,花期短,座果率低。在武鸣这里的话,每年春天,雨水都比较充足。一般来讲。这种情况下都不需要另外灌溉。这时反而要注意果园里面不要出现积水。
花期如果遇到长时间连续干旱,那就要注意观察柑橘的叶面,如果出现卷曲,发黄等缺水症状的话,还是需要灌溉或者喷水以便补充水分。
一般柑橘花期的花量大、时间短,此时树体营养的消耗也比较大,即使大部分种植户在年前已施了冬肥,但是由于花期的气温还比较低,柑橘的根系萌动,叶片的光合速率也还是比较慢的。另外,花期也是春梢生长发育的时期,会消耗一部分树体的营养,一时间是很难补充开花所耗的大量营养的。
因此,在花期(花蕾时)最好能够在雨后土壤补施磷、钾为主的肥料,冲施金科德硅肥,以促进花芽分化,花蕾多开花多。但是花开的时候不宜施肥,以免过早的诱发新枝,迫使花朵早谢,从而缩短花期。有水肥灌溉条件的柑橘园可以使用水肥灌溉。树势较弱的可补充叶面营养,增强树势,促进花器正常发育,减少落花落果,可选择喷施金科德叶面硅肥、有利于提高花芽质量,叶面一般喷施1~2次即可。
适当修剪,协调叶果比。开春后萌芽前,进行全面修剪。大年树的修剪应以减少果枝,提高着果率,促发预备枝为主。小年树由于上年结果多,养分大量消耗,致使抽梢少,树势衰弱,主要短截和缩剪结果后的不带叶果枝,并剪去那些生长衰弱,叶片少,纤细过长的荫蔽枝。当果实发育到拇指大小时,挂果过多的植株和枝条就要疏去过多的幼果、病虫果、畸形果、小果及过弱的挂果枝了,保持每个果有10~20片正常功能叶的叶果比关系。
柑橘花期主要的虫害有柑橘的花蕾蛆、蚜虫及红蜘蛛等,病害主要以疮痂病、炭疽及沙皮病为主,需要提前预防。应根据果园实际状况进行防治,由于柑橘开花对药物比较敏感,切记药剂使用的安全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六条 桂江、贺江、左江、右江、郁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浔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际边界河流、跨省河流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表水、地下水和空中水的水量、水质及降水、水体污染的监测站网,掌握水位、水量、泥沙、水质、降雨量的变化情况。各监测站网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提供监测数据,实行资料共享。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多方案的城市供水水源论证,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次序,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编制两个以上不同供水水源应急供水预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第十条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其过船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维护和合理使用。
现有的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与工程设计书同时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在建设阶段完成移民的安置工作。
移民安置应当保证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低于原来水平。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二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兴建治旱集水工程。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卫生、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自治区边界地区,需要相邻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护水资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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