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
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审查,
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兽医科。
扩展资料: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的条件
2007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诊疗作出明确规定。首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同时该法还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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