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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耕作制度

标准耕作制度是指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水平、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环境下,有利于生产或最大限度发挥当地土地生产潜力,未来仍有较大发展前景,不造成生态破坏,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已为(或将为)当地普遍采纳的农作方式。它更多偏重于种植制度,即重点考虑一个区域的作物组成与配置、熟制和种植方式。由于各地养地方式难以统一,所以这里的标准耕作制度主要指根据当地正常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所确定的、多年稳定的耕地种植制度。标准耕作制度分区是指根据影响耕作制度的主要环境指标(热量、水分、地貌以及社会经济条件)对耕作制度进行分区。

标准耕作制度

确定了标准耕作制度即确定了熟制。所谓熟制是指一年内同一田块上种植农作物的季数,例如一年一熟、一年两熟、一年三熟等。熟制的确定一般从积温、无霜期、降水、灌溉 4 个方面考虑。从降水方面来看,甘肃省除陇南市部分耕地可以满足一年两熟或两年三熟外,多为一年一熟制。

标准耕作制度属于农用地分等国家级参数,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中的标准耕作制度分区,将甘肃省划分为晋陵丘陵沟谷区、渭北陇东黄土旱塬区、宁南陇中青东黄土丘陵区、盆周秦巴山区、河西走廊区、海北甘南高原 6 个国家二级区。在农用地分等工作中,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各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种植方式以及习惯的差异,根据省级专家组的综合意见,在标准耕作制度国家二级区的基础上,将宁南陇中青东黄土丘陵区进一步细化,最终将全省划分为晋陵丘陵沟谷区、陇东黄土旱塬区、陇中黄土丘陵区、陇西黄土丘陵区、渭河流域黄土丘陵区、陇南山区、河西走廊区、甘南高原区 8 个标准耕作制度省级三级区,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图 3-2,表 3-1)。

图 3-2 甘肃省标准耕作制度分区示意图

注:甘肃省农用地分等成果所有省级界线采用 1996 年 1∶50 万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数据,与目前普遍采用的 2004 年行政勘界成果在其相邻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的边界处存在差异。

表 3-1 甘肃省标准耕作制度分区表

续表

灌溉农业的区位条件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灌溉农业的区位条件:热量充足,昼夜温差大;地形平坦、土壤肥沃;灌溉水源充足。

灌溉农业以水浇田的农业。其特点是通过灌溉措施,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调节土地的温度和土壤的养分,以提高土地生产率。

灌溉农业主要通过各种农用水利灌溉设施,满足农作物对水分的需要,调节土地温度、湿度和土壤空气、养分,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成为一种稳产高产的农业。

扩展资料:

灌溉农业是指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因天然降水远不能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依靠人工补给农田水分,其水分来源是河湖水、地下水、高山冰雪融水。

灌溉的作用除满足水分的需要外,还可以调节土壤温度、湿度、土壤空气和养分,有些灌溉形式还可以培肥地力和冲洗盐碱。通过发挥上述作用,灌溉农业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

在各大洲的大江大河两岸,如亚洲的长江、恒河,非洲的尼罗河流域,都发展了灌溉农业。此外,我国的宁夏平原、关中平原、成都平原也属于灌溉农业

百度百科-灌溉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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