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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动物卫生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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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兽药GSP”?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控制动物产品兽药残留,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兽药管理是指对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必须保证质量、合理布局。

兽药使用,必须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及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兽药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 兽药经营第六条 兽药经营是指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购销活动。第七条 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兽医师、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通过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防水、防霉变、防火、防鼠的仓储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兽药的单独库房以及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兽药贮存条件;

(四)具有兽药质量验收、入库登记、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与保证兽药质量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具有前款规定的条件,并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的单位可为兽药批发单位,其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省兽药监察机构核发的《兽药检验员证》。第八条 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单位经营非本单位生产的产品或者异地设立经营场所销售本单位产品以及动物诊疗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用药以外的兽药经营,也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九条 兽药批发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规定内容,必须到原发证、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兽药批发单位实行先检后售制度,对所经营的兽药必须实施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监察机构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第十二条 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从省内兽药生产、批发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批发单位采购的兽药,必须送所在地兽药监察机构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直接采购省外依照地方标准生产的兽药,必须索取其产品质量标准。禁止经营无质量标准的兽药。第三章 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第十四条 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机构和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执行预防免疫计划而从事疫苗、菌苗、毒素和类毒素等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逐级订购、分发和周转贮存活动。第十五条 从事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所供应的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在生产、运输、保管、质量检测和使用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供应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冷藏和质量检测等设施。

(三)具有质量检测、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资料存档等制度和保证措施;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第十六条 从事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并核发的《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证》。第十七条 从事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的单位必须到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订购预防兽用生物制品,订购的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分发。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使用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到当地持有《预防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证》的单位订购。大型动物饲养场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兽药生产单位订购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并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备案。订购省外生产的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到省动物防疫机构备案。

经批准直接到兽药生产单位订购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在每年12月份将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向原备案单位报告,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

“兽药GSP”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兽药GSP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按照兽药GSP的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围绕保证兽药质量,从兽药管理、人员、设备、购进、入库、储存、出库、销售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层层把关,有效杜绝假劣兽药的进入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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