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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蔬菜的种植要求有哪些

 供港蔬菜种植基地及种植的要求非常严格,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9月10日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下称第120号令)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加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第三十七条规定“1年内未种植供港蔬菜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资格。”据了解,该公司自被香港食物环境署查询后,之前至少3年未种植供港蔬菜,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也没有出口批次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管、年度审核时并没有按规定取消备案资格。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明确指出:“企业负责备案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是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对备案基地的各项管理措施,对基地备案实施有效管理。”第12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处年度审核申请。”据调查,该公司备案基地截至2009年12月31日所租赁的土地已期满,至今尚未租赁到合适的土地。该企业未及时申报核查情况,致使到2011年12月14日被香港食物环境署通报核查情况。近3年多的时间里,基地属于无种植和产地报检出口蔬菜状态。

供港蔬菜的种植要求有哪些

可以。农业农村部规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种子出口,但列入种质资源“不对外交换的”和未列入目录的品种及杂交作物亲本种子原则上不允许出口,持此之外的普通蔬菜种子是可以出口的。特殊情况,需要报经农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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