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技术 >

海南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海南省农业厅的职责,海南省农业厅内设省畜牧兽医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2个副厅级机构,共设13个处级职能机构:

海南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事物,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机关公文的审核以及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及会务落实,承办厅党组会、厅务会和厅长办公室的准备、记录及资格整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室的收发、处理、归档及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与传递,接待来信来访,做好建设提案及重要决策、决议的督查办工作;负责行政事务和厅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工作,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系统内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生活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开展系统内安全生产生活的督查办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厅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按照权限负责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的核准、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报批工作;负责厅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考察,办理干部任免、报批和聘任、解聘手续;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及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组织和领导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工作;负责知道系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部门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指导全省农业法制建设,负责系统内地方性农业立法的立项、规划、起草、审批和报批工作;组织和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组织和指导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负责制;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及承办系统内行政处罚的听证、法律文书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以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法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管理处

研究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方式改革与创新,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抓好农村土地的发包与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措施,监督检查农民负担情况;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负责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发展及其认定、监测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做好农业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联络、服务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场)项目建设,协调海峡两岸(海南)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审计工作,承担农村社会经济固定观察点和农民负担监测点工作;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审核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负责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和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健全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指导农副产品运销和培育农民运销队伍工作,搞好协调与服务,推进产供销一体化;牵头组织制定全省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抓好农业基点调查、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经济综合指标与农产品物价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负责全省农业标准化综合管理和组织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制定主要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和指导农资市场的规范整顿工作;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的认证与开发工作;负责组织各种农副产品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开展农副产品的贸易洽谈活动,促进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农产品的国际市场开发和驻外农产品流通办事处管理;协助厅分管理领导联系、协调与指导海南果菜运销协会的日常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预期发展目标,搞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区域化布局工作;组织编报农业厅部门预算及决算,研究提出预算管理意见,负责预算的监督执行;拟定全省农业建设与投资计划,负责农业开发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立项和审核上报工作,检查、督促和组织验收建设项目;负责农业事业经费、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支农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的政府采购;负责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投资项目、厅属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厅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监督厅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运营及处置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及行业财务会计、审计及统计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及统计人员培训工作。

七、科技教育合作处

拟定农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新技术引进、实验、示范哈推广,组织开发农业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农业新品种引进、实验、示范和推广,协助有关部门建设良种良苗基地,提高良种覆盖率;负责农民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绿色证书培训”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等农民培训项目,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的筛选、评审、申报、验收和鉴定,组织评定农业科技成果奖项;指导农村能源建设,组织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重点技术研究、试验和示范推广;牵头组织拟定农作物、畜禽生产产地环境保护规程和生产技术规程;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科技部门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负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及其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农业成人教育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业职业教育;组织农业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国外农业合作与援助项目;负责农民体育协会工作,组织参加全国农民体育活动。

八、种植业管理处

负责指导拟定种植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性措施和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保护政策、农业补偿政策和耕作制度改良措施的草拟与组织实施,抓好相关产业的监督管理和农资市场的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化肥、农药、种子、种苗、地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推广使用、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和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和无公害生产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抓好无公害生产基地的环境检测、认证和基地建设工作;抓好农作物和热带经济作物大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确保农业生产安全;负责相关产业的先进实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以及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指导相关产业的良种良苗及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全省“种业”的区域布局以及相关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农情调研、分析、统计和发布上报工作指导相关产业的生产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九、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拟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我省农机化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拟定我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和农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负责指导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机行业协会工作,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创新农机服务机制;负责制动农机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农机监理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省农机化科技项目的筛选、论证和组织实施,负责农用救灾柴油的使用、安排和管理,组织农机抗灾救灾活动;负责全省农机化发展情况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负责全省农机化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十、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主管本省的兽医卫生监督和检疫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全省兽医医政和药政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本省动物产品安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省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工作。依法对本省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十一、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指导全省畜牧业、饲料工业结构调整,提出畜牧业、饲料工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畜牧业、饲料工业统计及生产动态监测工作,拟定本省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负责全省饲料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动物品种、畜产品质量、兽药、饲料产品的地方标准,负责审核饲料生产企业申报的饲料产品企业标准,依法核发畜牧兽攻饲料有关证件。指导协调畜禽良种、畜禽防疫、饲料生产和产品流通等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省乡企局发展规划处

负责拟定和实施全省乡镇企业,尤其是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指导制定乡镇企业年度发展目标,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化布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我省地方性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乡镇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筛选、评估、立项和申报工作,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管理;参与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乡镇企业开发区、乡村工业小区和东西部合作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开发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外引内联和招商引资等交流合作活动,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制定乡镇企业开发与环境保护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

十三、省乡企局经营管理处

指导乡镇企业的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导乡镇企业科技开发、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企业信息网络、销售网络建设和农产品包装企业发展工作;参与制定乡镇企业主要产品的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评优认证工作;指导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承担全省乡镇企业家的评选、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省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确保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全省乡镇企业经济统计、指标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政府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组织不得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84项)

 实施单位 序号 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名称及条文备注 

省档案局

(6项)

1

集体或个人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个人出卖其所有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第16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2

单位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

、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3款

3

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有关

档案和复制件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

4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5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6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

案的审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3款

省商务厅

(3项)

7拍卖企业设立审核《拍卖法》第11条 8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

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9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

同审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

批复》(国函[1995] 109号)国务院下放至省

商务厅审批

省盐务局

(7项)

10碘盐加工企业定点审核《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 11经营碘盐批发审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7条 1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审核《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2款 13食盐批发许可《食盐专营办法》第11条 14食盐准运审核(审批)《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 15

开办制盐企业审核

《盐业管理条例》第8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7条

16

食盐添加物批准

《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

《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19条

省公安厅

(省消防

局)

(5项)

17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

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实行分级管理

18配置民用枪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8、9、11条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

公安消防机构实

施21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第(二)项 

省司法厅

(7项)

22

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审核《律师法》第15、16、17、18条

23设立律师事务所(个人制)审核《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15、16、17、18条 24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审核《律师法》第20条 25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律师法》第5、6、7、11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

》第6、8、9条

26批准设立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 27批准颁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993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