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销售收回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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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1 22:49:32
第八十三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兽药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
第八十四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八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兽药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兽药制剂,应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不可以。根据查询《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显示,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必须按照兽药执行标准进行,兽药执行标准是指对兽药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要求规范,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厂家生产兽药的外包装必须标注兽药执行标准。兽药执行标准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标准,具体要求包括:GMP、GSP、GCP等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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