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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七章 区域协调第八章 城乡融合第九章 扶持措施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

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条 本市实行市负总责,区县(自治县)、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阶段性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乡村振兴先进经验、先进事迹,鼓励媒体积极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发展县域富民产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实施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完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市场平台等举措,落实农村改革重点任务。

第十条 本市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落实保障责任,明确保障目标,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粮食、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食物供给由单一生产向多元供给转变。

第十一条 本市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加强撂荒地监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发展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种质资源普查、鉴定评价,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地特色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提高综合防治能力,维护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引领,支持农业科研院校壮大研发实力,培育农业龙头科技创新企业,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粮食及重要特色农产品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生物种业、智慧数字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农业科技示范区等领域创新,强化农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应用,集成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成果转化,形成试验示范推广一体化格局,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健全人才评价、成果评选制度,建立完善农业科技稳定投入机制,加大对基础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倾斜和保障,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乡镇农技推广能力,推动形成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农技推广机构、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推动政府与科研机构、企业间成果信息互通共享,实现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

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示范园等园区建设,发挥园区在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宜机化改造,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应用推广,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汛抗旱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新增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市域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产品结构,统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全产业链布局,重点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导和鼓励农业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鼓励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区县、基地、园区布局,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加工村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支持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电子商务等乡村服务产业的发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市场纳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农产品市场网络布局,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推进乡村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农业生产和商贸物流对接互联,鼓励依托产地就近建设特色农产品贸易物流平台,配套建设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推动形成农产品专业市场、全国性产地示范市场、田头示范市场,完善现代农业市场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完善设施层级和网络布局,推动物流集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冷链物流配送体系。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等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整合信息资源,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教育、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加大市场、科技、金融、就业培训等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家庭农场培育,鼓励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兴办企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资产收益、土地流转、资金入股、房屋联营、务工就业、产品代销、生产托管、租赁经营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人才振兴保障措施,培养本土人才、支持返乡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工作统筹,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建立完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的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和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保障机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支持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引进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和整合培训资源,鼓励和支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农技推广机构等开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利用市场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农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致富带头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职业学校开展订单式涉农专业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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