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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项目是指用于农业农村领域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第三条 农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落实的管理机制。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

农业投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厅计划财务处统筹协调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建立省级项目库,编制农业投资计划,提出农业农村投资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任务清单、开展项目监督和整体绩效管理。

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包括编制有关规划,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农业项目谋划,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初步建议,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负责指导项目申报、下达、实施、日常监督、绩效管理和验收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承担本辖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负责建立本级投资项目库,提出项目资金需求,组织申报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总结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第五条 坚持“工作项目化、项目具体化”,主动谋划项目、超前储备、充分论证,把农业农村重点任务,具化到重大项目上,推动乡村振兴重大战略落地落实。

第六条 加强项目谋划。

省厅聚焦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代种业提升、乡村产业融合、农业科技创新、盐碱地改造利用、数字农业农村等方面,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谋划重点项目,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涉农重点项目征集,向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推荐,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推动项目有效落地。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每年下半年,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央预算内项目储备指南、联合省财政厅发布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储备指南,各市根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组织项目评审,对储备项目进行筛选排序,提出储备项目名单,报厅领导研究同意后,纳入储备库管理,作为下一年度投资备选项目。

凡未纳入项目库的农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投资。

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随时移出储备库。

市、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参照省级项目库的要求建设本级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第八条 厅计划财务处及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紧密围绕全省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及厅工作大局,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支农政策,扩大农业农村项目投资。

第九条 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管理。

(一)科学合理制定资金分配机制。

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围绕全厅重点工作,统筹提出农业转移支付资金总体安排建议,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任务和项目,会同各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测算资金需求,研究制定全省总体资金安排方案,明确各项任务和项目的总体扶持资金额度,提出项目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区域等建议,提交厅党组会审定。

统筹项目资金管理,鼓励将用途相近的资金项目归为大类,在不改变主管处室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围绕厅重点工作,统筹布局,统一规划,确定安排原则和支持重点对因素法管理的项目和资金,由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按照厅里统一布局,根据农业基础资源、产业发展、任务数量、绩效情况和行业实际,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商厅计划财务处后,报厅领导集体审定。

以项目法管理的项目和资金,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按照厅里统一布局,与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

对已开展储备的项目,从储备库中择优安排;对未开展储备的新增项目,厅计划财务处组织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制定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组织市、县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并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建议,报厅领导集体审定。

(二)制定下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资金分配意见确定后,厅计划财务处组织各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制定各市及财政直管县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发省财政厅与资金同步下达。

(三)项目实施管理指导。

资金下达后,厅计划财务处组织各项目主管处室组、单位印发项目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明确建设内容、支持重点、补贴方式等,联合财政部门印发各地,开展行业指导和业务管理。

按因素法下达的资金,由县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同意后组织实施。

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一般由县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各项目主管处室、单位把关后,由市级批复并报省厅备案,现代农业强县奖励、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专项由省级批复,农业农村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凡向农业农村部、省财政厅等单位申请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归口、统逐级”的原则,以厅计财字号上报。

各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申报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均以局计财部门文件上报。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管理。

(一)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项目按照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和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由政府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承担的政府投资的非营利项目按照直接投资项目管理。

由各类市场主体承担,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政府投资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投资补助项目管理。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市按照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直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投资补助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

厅计划财务处组织厅各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组、单位,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开展审查、审核,对不在规划范围内、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剔除。

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提出项目申报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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