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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

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服务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生育服务工作,落实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

(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三孩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百分之五百分之八十的补贴。

(四)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教育支出。

(五)落实国家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六)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为参保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

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综合施策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三到六周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者扩大托班规模,优先解决二到三周岁婴幼儿的需求,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开设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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