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全县农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大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新党办发〔2020〕32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硕党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和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效益奖励资金,主要是指村级集体经济当年经营性收入增收的 20%,用于奖励村干部。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指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物资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效益奖励应当围绕农村经济建设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稳定村干部队伍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激发村干部内生动力相衔接,与增强村干部岗位吸引力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村干部。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中奖励的村干部,主要指村“两委”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
(二)非正常离任的;
(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四)年终考核不定等次的;
(五)正在接受组织或司法机关调查的;
(六)其他不宜享受当年奖励情形的。
第七条 到村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经乡村两级研判后,可以参照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效益奖励标准发放考核奖励。
第八条 各乡镇要以实施效益奖励为契机,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增强村“两委”岗位吸引力。
第九条 对村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过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客观公正分析把握,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可以发放奖励;不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奖励不予发放。
第三章 资金核算
第十条 效益奖励资金由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进行具体核算,农业农村局做好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因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收入的,不得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原则上应是村集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增收部分的 20%,包括:
(一)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承包、租赁收入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收益;
(四)其他经营性收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核实的收入)。
统计范畴为当年收入当年入账的资金,并剔除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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