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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办法

(2010年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林业、科技等部门和供销社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九条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五)农民家庭手工业;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业机械、渔船、渔具等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成员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第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成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以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经认购或者已经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经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所有业务交易,应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是,理事长、理事、监事和经理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依法返还该成员。但是,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应当留存本社,不得返还,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照章程规定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的账户财产份额。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没有捐赠约定的,由成员大会决定。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于会计年度终了时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十九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可以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不得侵犯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业会展等形式营销农产品;

(五)组织县乡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六)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建设,创建专业网站,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服务;运用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宣传、推介农产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财政补贴、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服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民族乡村、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下列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一)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办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建立农民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小额贷款需求;

(三)依法开展保单、仓单、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和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根据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开发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减税、免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等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绿色通道政策,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的;

(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非法收费和摊派的;

(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或者侵犯其成员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夏庄街道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打造青岛国际航空城的部署要求,解放思想,务实创新,经济社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全年GDP完成122亿元,增长13%;税收完成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6亿元,增长20%;到账外资完成8600万美元,增长53.6%;出口创汇完成15.5亿美元,增长14.8%。

(一)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升级

一是现代服务业蓬勃兴起。总投资84亿元的白沙河生态文化城、人寿财险营销中心等8个服务业大项目签约落户,百得利汽车销售中心、现代汽车4S店开工建设,东方城购物中心、悦康医药仓储物流完成内外装修,中江物流产业园投入运营。以丹山红色旅游为带动的文化旅游项目加快推进,着力培育红色旅游基地、青少年教育基地。山色峪樱桃山会、青岛国际饰品节吸引游客60万人次,旅游品牌吸引力显著增强。

二是都市观光农业强势推进。青岛夏庄花木大世界正式开街,花木大世界二期、丛中笑花木种植园、玉皇花港加快建设进度,打造岛城最大的花卉苗木培育展销基地。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四季生态采摘园、法海寺生态农业观光园、中兴现代农业示范园有序推进。实施农业一体化、品牌化建设,新成立茶花种植等4家专业合作社,研究开发超早熟无公害草莓栽培技术,山色峪樱桃、少山红杏、云头崮老爷茶等被评为青岛名特优农产品。

三是先进制造业稳步提升。按照“高端化、集聚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两大园区的集聚效应,新引进总投资7亿元的香港瑞安绝缘材料、LED通用照明、贝迪斯实业等高端项目7个,新开工黄海船用气囊、海纳特船舶等项目4个,新投产鼎焌电气、国税印刷等项目4个。同时,青岛电子信息产业园被命名为省级示范产业园,知名度和聚集效应显著增强。

(二)着力推进新一轮城市化进程,建设品质和城市魅力不断提升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旧村改造。新启动寺后、瑞云社区旧村改造,完成民房评估646处,拆迁民房260处。有效克服土地、规划等因素影响,加快推进安乐、贾家营等4个拆迁社区安置楼建设,刘家营、秦家小水等3个社区解困房建设,建成安置楼114栋、47.7万平方米,着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是高品质实施重点区域综合开发。引进龙湖、中交、中铁等知名房地产企业,实施组团式、小镇式、连片式开发建设,大力发展高档商住社区,打造各具特色的风情小镇。总投资63.5亿元的瑞士风情小镇、中交城市综合体等项目签约落户,中铁华胥美邦、麦迪绅香邑漫步、鑫江拉菲庄园新开发面积达30万平方米,建设品质和城市魅力不断提升。

三是积极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工作思路,以道路、排污、照明、供热为重点,积极抓好基础设施配套。投资4500万元,对白沙河沿线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更新迁移,投资1100万元实施华夏路、夏塔路、湘潭路路面整修工程,投资1500万元更换LED路灯1800余盏,实现辖区主要道路LED灯全覆盖。中经二路雨污管线配套工程如期完工,鑫江热电新增供热面积33万平方米,城市承载力得到显著提升。

四是突出抓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市容环境十大整治行动为契机,突出抓好园林绿化、违章建筑监管、视觉污染整治、环境卫生整治等重点工作,切实改善城市面貌。实施王沙路密植混交造林和围村林、围厂林建设,新增绿化面积3.9万平方米,改造提升绿化面积9.3万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6400平方米,户外广告8000平方米。实行市容环境月督查和垃圾定点定时投放制定,新建社区垃圾中转站3处,居民生活环境水平日趋提升。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一是基层基础扎实稳固。稳妥有序完成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选举结果充分体现“组织意图、党员意愿和群众心愿”。深化社区例会、书记论坛、电话民意调查和民情走访制度,全面开展社区财务审计,提升社区规范化管理水平。举行重温入党誓词、唱响红歌比赛,对全部基层党员进行专题培训。开展党小组长和居民代表活动日活动,每月通过座谈交流和走访调研的形式,进一步畅通群众交流渠道,充分激发起党员、居民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是民生工作持续改善。实施“一村一策”项目27项,新增社区集体可支配财力1070万元,促使10个社区可支配财力达50万元以上。街道社区中心室外部分投入使用,完成5个社区文化大院改扩建,成功举办秋季田径运动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运营,44个社区建立集体卫生室,新推出“医疗救助周转金”制度,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成立夏庄慈善分会,冠名慈善基金1.13亿元。新建天泰城学校和小水小学,完成黄埠、夏庄小学校舍加固工程,全街道市级标准化学校达标率达100%。

三是社会更加和谐稳定。通过公开电话、电话民意调查、网络舆情等多渠道了解民情,每周党政联席会调度社情民意,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坚持“一把手”接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信访积案。建立社区综治工作站43处、企业综治工作室17处,进一步健全综治管理网络。坚持滚动排查、每周清查、每月“三大隐患”排查,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着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人大、政协、武装、科技、统计、食品安全等各项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均取得了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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