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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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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在责任内容上,明确了市县乡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15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深入实施强县工程、确保粮食安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五大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深化农村改革等。明确了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8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围绕建设农业强省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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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要求上,分级明确了市县乡村的具体责任要求,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规定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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