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正文回答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制定的暂行办法。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定相关法律。
二、分析
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对小麦等7类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为1%到15%不等,在年度棉花关税配额数量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税率为1%。在关税配额数量和关税配额外滑准税配额数量以外的,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目前关税税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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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玉米、小麦、大米、棉花进口配额
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一、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0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9年及2010年有关资料);2008至 2010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2009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5、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6、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6、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稻谷和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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