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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总的来说就是食品安全监测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见现代国人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有多高,特别是由于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一个个大牌企业的倒下,更是让不少消费者倒吸一口凉气。吃穿住行,最为贴近群众的生活,所以一旦有食品舆情出现,就会快速呈现出舆情热潮,甚至形成短时间的恐慌,例如抢盐事件等。

knowlesys舆情认为:

做好食品安全不是某一家单位或某一个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对食品生产企业来说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人说:“做农业要有情怀”,也有人说:“做食品要有良心”。种种说法都有合理的理由,的确,作为食品加工企业,要在一系列的生产过程、盛放、包装等环节中,严格把控各种力量关,要为企业所有员工灌输与树立起质量与责任意识,要引导公司上下本着对得起良心和子孙后代的理念去做食品,要时刻慎重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去添加各种食品添加剂,要及时、不定期邀请相应的监管部门来企业抽检,不定期召开消费者代表、政府代表、民间食品安全监督代表、媒体记者等多方参与的座谈会与品鉴会,打开自我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和心声。

另外,还要不断领会和实践国家提出的食品追溯制度,在食品生产的各关键环节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电子监控,力求有问题时能追根溯源,最短时间找出症结和毒瘤。

同时,要客观重视“黑名单”制度,高标准领会“四个最严”。在没有问题时,时刻心存忧患意识,以最高层面的“刑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企业执行最高质量安全标准;在出现问题时,要积极主动的作为,及时通过自有微信、微博、官网等平台向外界公布具体的进展情况,要以高度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广大消费者、媒体记者等深入生产一线参观了解具体的生产工艺,打消消费者的质疑和好奇,让自己的企业在充分沐浴着消费者的阳光下快速成长和不断壮大,不能将消费者拒之门外,不断地去遮掩,而要将消费者的力量有效运用到企业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让其价值最大化,发挥强力助推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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