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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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