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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家庭农场会有哪些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一、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政府扶持家庭农场会有哪些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各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因为各地农业发

展现状不同,家庭农场的补贴政策及力度差异也很大,同时补贴的项目也是多样化,针对家庭农场直补、流转土地租金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农机补贴、农资补贴等

都有所差异,比如:

1、安徽:家庭农场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元,连补3年,分年度兑现;对从事设施农业、养殖、特色种植等产业被认定为中小型和大型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和5万元。

2、山东:家庭农场注册登记200亩以上、5年以上、总30万以上的,2013年最高可拿到10万元补贴。

3、江苏: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30%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3到5万元的奖励。同时,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农产品实行

统一种植销售;年销售业绩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实际销售收入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营家庭农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

每个贴息对象年贴息最高额度为5万元,可连续享受。

二、创办家庭农场的好处:

1、家庭农场整合应用了先进的农业科技、良种、良法、农机作业,示范推广了农业高新科技,节约了生产成本。

2、家庭农场参加了农业保险,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它得到扶持资金,能不断扩大种养殖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示范效应。

3、家庭农场按有机农业标准化技术生产,使用安全放心农资,生产出的农产品有机、环保,吃得放心,有订单,不愁销路,种出的农产品能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4、创办人通过租赁获得农民的土地,家庭农场使闲置的土地发挥了最大效益。

5、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加快农业发展,示范推广农业新科技,提高科技贡献率的有效途径。

如何办理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场经营范围是什么?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经营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家庭农场有哪些类型?

1、按地理位置划分

(1)都市型家庭农场

位于都市边缘的“家庭休闲农场”,其区位好、交通便利;农场主有较为专业的能力;自然条件优异,基础设施完备,主要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放松,提供养生、生态教育、观光游览的服务。

(2)过渡型家庭农场

位于城市“卫星”的乡镇,以设施农业为主要经营业态;区位好、投资大、希望和风险并存、可以建立新的经营模式、可以培育消费者新的观念,不会受限于传统农业的旧观念,吸引消费者以更高的价格购买新创意农产品。

(3)乡村型家庭农场

更趋向于传统农业文化,属于体验型的农业;着重展示乡村具有的传统文化、乡村独有的特色农业、乡村的传统节庆等;基于繁荣乡村经济、传播农耕文化的同时,承载着建立特色乡村、提升农民社会地位的任务。

(4)偏远型家庭农场

一般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农业资源结构较单一、农业用地成规模、污染少、生态资源保护较好,适合发展较大规模、单一品种、集约化、机械化的“家庭农场”;发展突破口是: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利等)、品种改良。

2、按大农业资源划分

可分为五种类型: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及其它类型(如:家庭果园、家庭菜园、家庭茶园、家庭咖啡园、家庭药材园、家庭菌园、家庭花园、家庭桑蚕园、家庭苗圃、家庭养殖园等)。

3、按经营方式划分

(1)单纯生产型

单纯生产型的“家庭农场”,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为核心,以出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要经济来源。

(2)参与互动型

参与互动型的“家庭农场”,利用农业景观、自然生态和环境资源,结合农、村、生产、农业活动、农业文化及农业生活,提供出农产品以外的互动参与,结合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和农产品加工等于一体的家庭农场,如:家庭观光农场、家庭教育农场、家庭休闲农场、家庭加工农场等。

另外,无论是发展哪种模式的家庭农场,都可能要涉及土地流转,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即其他农民或村集体自愿把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主”,由“家庭农场主”支付合理的承包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的期限。

法律主观:

申请开办家庭农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书; 土地使用权 的证明文件;经营场所的图纸、照片;相关财务资料;以及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检疫证明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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