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哪一年开始种地不纳粮的
2006年1月1日,中国完全取消了农业四税(农业税、屠宰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在中国延续了千年的农业税成为历史。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 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也就是说,我国农民从2006年开始不再需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公粮)了。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农业税的特点: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两种方式征收;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480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