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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缴费比例各是多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

保险缴费比例各是多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发[2001]175号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农民工等,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区(市)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基金在纳入全市统筹以前,暂按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纳入全市统筹以后,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缴费工资和缴费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应当作为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第五条 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职工提供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p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职工缴费工资发生变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经按照缴费工资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缴费工资不得变动。

单位不按规定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期缴费数额确定应缴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从次月起改按核定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根据其实际收入按年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逾期未缴纳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补缴时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申报缴费工资,具体数额不得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也不得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按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的工资申报。

(二)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按当月工资申报。

(三)单位内下岗、离岗退养、换工回乡、请(放)长假的职工,缴费工资按单位发放的生活费申报。

(四)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的电工,缴费工资按疾病津贴(病假工资)申报。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缴费工资由单位按与职工协商约定的数额申报。

(六)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单位领取工资的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在单位领取的工资申报。

(七)企业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包括脱产学习)的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在外派、外借单位领取工资申报。

第九条 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有能力缴费的,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断的缴费,可以凭失业登记证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在单位账户中直接划转,或由单位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不得减免。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单位可以对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必须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法人同工会组织一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报告。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应当及时补足(包括利息)。

第十三条 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利息和滞纳金)的,必须制定补缴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停止缴费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止等手续时,应当按不低于单位人均欠费额一次性补缴。

上述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时,应当按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乘以36个月的数额一次性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在改制、资产重组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改制、重组时应当首先从资产收入中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利息和滞纳金),不足以补缴的部分,由改制或重组后的单位承担足额补缴的责任。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办法》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份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办法》实施前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已存在的多份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统一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对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 个人账户储存额。

上一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利息的办法为:上一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乘以当年计账利率。

当年记入个人账户金额计算利息的办法为:当年个人账户记人金额乘以当年计账利率乘以1.083乘以0.5。

第十八条 职工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不变换个人账户。职工(不包括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或辞退、除名或开除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所在单位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九条 与应当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单位和本人应当按《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回乡的,其所在单位没有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或虽有欠费但按规定补缴欠费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类农民工再次与应当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应当再次按《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又回乡时,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的个人账户的建立、转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人员,从调入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工作的,从到单位工作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从单位转制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四)在己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之间调动或变换工作单位的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统一规定转移。

第二十一条 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其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单位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包括利息和滞纳金),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欠费。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失继承权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继承。

第四章 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本人实际缴费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已经从1992年7月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1992年6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按市和区(市)县政府规定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足额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单位和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除外)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在单位转制并足额缴费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四)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工作的,从到国有企业工作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1992年6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其他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人员,除本条第(六)款情形外,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

(六)国有或城镇集体单位职工流动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1997年4月以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1992年6月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1997年4月以前没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时,其在1992年6月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除外),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九)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

第五章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3)目的“过渡性养老金”涉及到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时的当月:

(一)1990年以前参加工作且参加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

(二)1991年至1995年期间参加工作且参加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年开始计算。

(三)1990年以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复员、退伍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之年开始计算。

(四)1990年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从单位转制之年开始计算。

(五)1990年以后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外地区或单位(含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至本市的人员,转出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缴费工资记录的,从记录之年开始计算;无缴费工资记录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之年开始计算。四川省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前款各类人员的历年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历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得出的平均指数,为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其中,中断缴费月.未补缴的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以零计。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3)目的“过渡性养老金”中涉及到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4)目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补贴”是指:

(一)四川省劳动局、四川省物价委员会川劳字[1966]0495号规定的粮价补贴;

(二)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死;

(三)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川劳发[1985]46号规定的肉价补贴4元;

(四)四川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川工改办[1988]l号规定的地方生活补贴费8元;

(五)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1988]102号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

(六)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0]134号规定的蔬菜价格补贴6元;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1]49号规定的粮价补贴6元;

(八)四川省财政厅川财综[1992]15号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九)成都市财政局成财综[1992]50号规定的粮价补贴2元;

(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1993]40号规定的物价补贴15元。

第二十八条 1992年7月以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的军龄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乘以1.3%;综合性补贴的计算办法为:《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4)目规定金额乘以本人的军龄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之年至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的全部年限。

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国家或四川省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199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按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以后每满1年增加1%,最高为20%;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计算。

199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单位和这类职工也可以延长缴费时间至满10年,基本养老金按本条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征用土地安置到单位工作的农转非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单位和这类职工可以延长缴费时间至满10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单位和这类职工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0年,办理退职手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乘以0.8%。

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办理退职手续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一次性缴纳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再乘以一次性缴纳的月数。

第三十一条 199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办法》实施以后,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作退职处理。退职生活费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

2001年9月1日以后按上述规定的条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生活费由所在单位支付。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经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的金额时,按《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三条 《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增发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获得省、部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 (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获得成都市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08%。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增发的比例不重复享受。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和成都市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增发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规定的高级专家,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退休前一直被单位聘用所发给的聘用证书,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

(三)其他符合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省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增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原按标准工资分别增发5%、10%、15%的,分别转换为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

前款增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重复享受累加计算,但同一项目不能超过0.3%。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从次年起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如果人民法院判其无罪,其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 原身份为单位干部或管理人员且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职工,办理退休(包括内部退养)手续时的工作岗位为生产、营业岗位并在该岗位未间断工作满3年的,凭有效的全员劳动合同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原身份为工人的,办理退休(包括内部退养)手续时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并在该岗位未间断工作满3年的,应在其年满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原身份为单位于部或管理人员的女职工,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年及其以上时间,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时,可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以前的30日内,将该职工有关退休的情况在单位内公示(内容和格式另发)。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职工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格式另发),随同职工退休审批表和个人原始档案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有异议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实,证明本人符合退休条件并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未进行公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由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企业申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的,须附有职工连续半年以上的病情证明和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的原始材料以及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表。

(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这两项养老金之和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受委托发放单位或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险编码作为个人账户号码,两个号码同时使用。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职工发放《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职工可以持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子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料,

凭卡办理基本养老金计算和领取手续。《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领取,重新领取时由本人支付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制卡工本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市统计行政部门确定的数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前、以后、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劳动局1998年4月15日印发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成劳发[1998]47号)同时废止。

#报告# 导语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的文章。以下是 考 网整理的菜市场建设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菜市场建设调查报告

 一、我区菜市场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我区高度重视菜市场建设工作,2009-2011年连续三年将菜市场建设改造作为为民办实事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三年共建设改造了菜市场10家,有效改善了居民购物环境,方便居民购物需求。根据年初对全区城区规划范围内菜市场的调查了解,目前我区尚有11家菜市场尚未升级改造,这些市场有些分布在老的大型厂矿内,如国棉二厂、五七二七、动力农贸市场等,有些分布在闹市中心位置如人民路农贸市场、城南农贸市场等。由于受基础条件、交通条件以及资金状况等影响,这些市场的功能发挥不尽理想,最直观的感觉就是环境赃乱差、硬件设备陈旧、建筑结构主要为露天、大棚,部分为室内,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问题突出,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不相协调,与消费者的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制约了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品位的提升。

 二、下一步菜市场建设的计划:

 1、继续将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列入政府民生工程,作为改善民生、拉动消费、促进农产品流通、提升商贸流通业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及乡镇小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2、认真开展详细的摸底调查。在以前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辖区内已建成、在建及规划建设的菜市场进行一次详细摸底,根据菜市场的现状及城市发展的需求,拟定改选计划和发展建设规划。

 3、力争用三年时间(2013—2015年),通过分步实施方式将城区内菜市场全部升级改选完毕,并将乡镇菜市场建设改造纳入范围内。

 三、几点建议:

 1、将菜市场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菜市场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避免借菜市场建设之名,搭车建设其他无关建筑。

 2、政府出台支持菜市场的优惠政策。建议政府除财政资金扶持外,给予菜市场税费优惠政策,同时简化菜市场报建程序。

 3、规范菜市场的管理。建议成立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建设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市场投资主体和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整治好市场内外环境,依法取缔非法的马路市场。

 4、建设一批便民菜店。对买菜十分不便,又不具备新建菜市场条件的区域,可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民众或引进蔬菜连锁企业,设立便民菜店,完善服务网络,在一定时期内暂时解决区域居民买菜难的问题。

篇二菜市场建设调查报告

 为了解全区农贸市场的分布情况及运行现状,进一步推动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和发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调研组,在吴继业副主任、胡齐乾副主任的带领下,于3月底至4月上旬,对全区农贸市场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深入新前综合市场、西江二桥疏导点、羽山菜市场、十里铺农贸市场、中心菜市场等进行了实地踏看,视察有关市场建设情况。在召开的座谈会上,分别听取了区府办、发改局、财政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食药监局、黄岩工商分局、黄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规划处、消防大队、同创办等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现将全区农贸市场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情况

 全区登记在册农贸市场xx年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现场会在黄岩召开,王建满副省长高度肯定了黄岩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成效。

 一是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区里专门成立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主动将市场改造提升与“多城同创”等政府中心工作对接。在具体职责分配上,工商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市场摊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市场制定经营户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发改部门参与市场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市场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参与项目的综合验收,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场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国土部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市场用地方案。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市场的选址和建设方案。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市场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马路市场和流动摊贩取缔力度。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制定政策,支持提升发展。XX年,黄岩区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制订了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XX年,区政府印发了《黄岩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加大奖补的力度,对规定时间内通过省文明示范市场验收的市场给予每家xx年无违规行为,市场年底对其予以奖励。四是开展各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开展市场食品检测,形成了以商品质量检测为中心、市场巡查为纽带、经营者自检为基础、消费者送检为补充、工商部门抽检为保障的市场食品质量监督体系,指导2个农贸市场建立检测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农贸市场的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贸市场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区农贸市场分布不够合理。由于缺乏长远的规划、合理的布局,存在旧住宅小区农贸市场多而乱,新建小区未建配套设施的现象。人口密度大的旧城区农贸市场周围形成自发的马路市场,严重影响交通和城市文明形象。村镇及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比较薄弱,临时疏导点多为大棚式市场,场内除摊位外几乎没有其它设施,排污能力差,经营、购物环境差,吸引不了人气,而所在的村集体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

 (二)农贸市场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仍然无证的农贸市场,场内管理、硬件设施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存在一定距离。目前,市场管理中心没有市场外部管理的职能,而有外部管理职能的一些部门管理不够到位,造成农贸市场外停车位缺乏、流动摊贩堵塞交通等现象。一些较小的农贸市场内部卫生较差,地面多水易滑,存在环境脏、乱、差现象。部分群众反映一些熟食和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有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检测和重点抽查。

 (三)经营者和管理者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素质和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市场经济意识,缺乏服务意识,没有完善的服务理念。个别经营者文明卫生意识较差。管理者还停留在收收税费、租金的较低级的管理层面,不能立足于根据市场需求而对集市进行适时改造和完善的层面。

 三、下阶段工作建议

 农贸市场建设是一项牵扯面广、较为复杂的工程,建议政府将市场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落实。

 (一)加强统筹规划,引导市场合理布局。为建立健全全区市场网络和流通体系,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调整增量,改造与新建相统筹,业态升级与优化相结合”的总体思路,认真抓好规划布局,从源头上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足够的空间。通过规划的编制,改善农贸市场的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区域辐射及配套设施等因素。在做好存量农贸市场盘活、调整、改造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老城区的网点补充和新发展城区的网点扩展工作,以解决部分地区设点不足的问题。新建市场则要按照规范化市场的标准,适当超前,立足长远。

 (二)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市场建设资金。农贸市场建设是项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是服务于群众生活的菜篮子工程,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建议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逐年投资建设一批新的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每年给市场安排适当的维修经费预算。另外,在用地、税费等方面,政府也应给予限度的优惠。农贸市场的建设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既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又要鼓励民间融资,争取银信部门支持,形成共同开发格局。鼓励社会各方面采取自筹、集资、借款、贷款、股份、外资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大力兴建市场,促进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三)理顺管理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提升其服务功能。市场经营单位是市场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与市场业主和市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监管要求和违约责任,加强对市场业主和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市场经营单位应该以人为本,建立为顾客着想的服务之道,要充分运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管理技术,实现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作。市场经营服务中心作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承担规范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实施市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镇(街道)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区和镇(街道)的农贸市场管理体制,加强属地对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和秩序的日常管理。针对市场外的占道经营和秩序混乱的状况,必须由政府协调,工商、城市管理、同创办、市场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联合执法解决。

 (四)加强法制建设和行业自律,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氛围。政府应出台相关商品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制度,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不间断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行“两书”(《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保证书》)“四制”(市场交易实行索票制、公示制、退场制、明码标价制)。市场经营服务中心应制订规范农贸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不断创新监管模式,确保监管工作的落实。增强经营者法制意识,促进业内良性竞争,避免坑蒙拐骗现象的出现,杜绝竞争中的不当行为。同时市场经营者集体对市场诚信度的支持,也是营造共赢的必要条件。应尽快组建农贸市场行业协会,引导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则,规范经营秩序,提高行业素质,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对农贸市场的服务和监管工作,形成协调和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内部协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监控行业发展动态,及时传递信息;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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