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范文1000字
篇一评估报告范文1000字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年目标绩效考核预评估的通知>(府办发[20xx]120号)精神,现将我局20xx年1-9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重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任务:县中坝水库完成投资4000万元,争取年底前开工建设。
完成情况:1-9月完成投资1300万元(勘测设计等前期投入);1月10日前已全部完成项目可研、初设及环评、立项等所有前期工作,资料已报省、市烟草局,获得了钟勉常务副省长和李登菊的支持签批。
存在问题:由于国家烟草局投资调整和总局相关领导调整,所有项目暂停审查,故该项目至今未能下达投资计划。恳请市上在考核时充分考虑客观因素。
二、民生工程目标完成情况
(一)目标任务:小农水新增有效灌面1、2万亩,新增节水灌面1、85万亩。
完成情况:1-9月已完成新增灌溉面积1、3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08%;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99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07、6%。
(二)目标任务: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1个、综合治理河道3、5公里。
完成情况:1-9月,已完成中小河流治理项目2个,综合治理河道5、3公里(其中镇河防洪堤3、5公里,中都镇中都河防洪堤1、8公里),完成目标任务的151%。
(三)目标任务:解决1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完成情况:1-9月已完成1、5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50%,预计年底前完成2、99万人。
三、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任务:完成协议引资10000万元,到位资金5000万元,包装项目5个。
完成情况:
(一)1-9月完成协议引资1、83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83%。其中协议争取国家烟草局对中坝水库进行投入1、29亿元未到位,其他项目已到位资金5400万元。
(二)1-9月实际到位资金5400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8%(其中,安全饮水投资1600万元;水保坡耕地治理投资1000万元;小型农田水利投资1400万元;江、采砂业主投资1400万元)。
(三)1-9月包装项目5个,完成目标任务的100%。分别是即:20xx年-20xx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乡中小河流防洪堤项目;新县城供水项目;新县城污水处理厂项;金江特色养殖项目。
四、第四季度工作措施
(一)围绕目标,进一步强化责任。将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局领导和股室责任,严格实行目标奖惩。
篇二评估报告范文1000字
20xx年以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世界旅游精品”目标和“三年有改观,五年大变样”建设纲要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xx”商务发展规划,突出重点,狠抓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推动全市商务工作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为在20xx年全面实现我市“xx”商务发展规划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根据近几年的实际发展情况,对我市“xx”商务发展规划进行中期评估。
一、主要目标及任务的进展情况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xx”发展目标为20xx年达到65、2亿元人民币。20xx年完成42、14亿元,20xx年已达49、18亿元人民币,20xx年1-6月共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48亿元,完成年计划的44%,与上年同期比较增长17、4%。按照17%的增幅,到20xx年可达67、86亿元,超过“xx”目标。到20xx年可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9、4亿元。
(二)、市场体系建设:“xx”发展目标为市城区改扩建市场13处,新增营业面积18万㎡,其中农产品批发大市场1个,营业面积8万㎡;改扩建农村集贸市场19个,新增营业面积2万㎡;建物流配送中心2处,总建筑面积5000㎡。至20xx年6月止,市城区已改扩建市场5处,新增营业面积8万㎡,其中农产品批发大市场正在筹建中;改扩建农村集贸市场6个,新增营业面积1万㎡;建物流配送中心2处,总建筑面积15000㎡。
(三)、对外贸易:“xx”发展目标为20xx年至20xx年累计进出口总额6950万美元,其中累计出口总额5750万美元,至20xx年年出口商品1800万美元。进展情况为,20xx年至20xx年6月,实际已累计完成进出口总额1624万美元(20xx年、20xx年、20xx年1-6月分别为468万美元、744万美元、412万美元),其中累计出口总额1593万美元(20xx年、20xx年、20xx年1-6月分别为467万美元、714万美元、412万美元)。按照上述增幅,到20xx年难以完成发展目标。
(四)、招商引资:“xx”发展目标为,20xx年至20xx年新批“三资”企业80家,累计实际利用外资7700万美元。进展情况为,20xx年至20xx年6月,累计已批“三资”企业33家,累计实际利用外资4663万美元(20xx年、20xx年、20xx年1-6月分别为1233万美元、1908、26万美元、1522万美元),已完成“xx”目标的60、56%。预计到20xx年可超额完成“xx”发展目标。
(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xx”发展目标为,外派劳务累计500人次,争取国际无偿援助项目2个,“走出去”到境外办企业1家。进展情况为,20xx年至20xx年6月,外派劳务累计已达538人次(其中20xx年、20xx年、20xx年1-6月分别为203人次、165人次、170人次),超额完成了“xx”发展目标。但争取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和到境外办企业还没实现,需要进一步努力。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商贸流通休闲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几年来,大庸府城、文昌阁商贸城、唱享天下、金御兰湾、华天酒店、武龙酒店、梅尼百货等商贸流通休闲服务场所先后竣工开业,特别是华天酒店的开业,肯德基、火宫殿等外地知名企业入驻,促进了我市特色餐饮业的发展。现在,不仅本土流通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如梅尼商贸有限公司、芙蓉实业有限公司、广和购物中心、弘力商业广场、家家红商贸有限公司、紫霞商业广场等,已经成为我市实力较强的流通主体,而且市外知名流通企业也进驻我市并得到了较快发展,如步步高、新一佳超市等;随着我市流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外商纷纷看好,我市一些有实力的商家已经成为国内农资、建材、副食品等知名品牌商品的一级代理商,90%的国内知名品牌在我市设立了总经销,辐射到湘西、鄂西、渝东和黔东北地区,我市逐步形成了湘鄂渝黔边区的商贸中心和物流中心。
(二)、市场调控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监测和行业监管得到加强。一是在完善市场运行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开展了市场运行情况网上直报,为有效实施市场运行监测与调控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在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和队伍的基础上,加强了稽查执法,规范了肉品市场供应秩序。三是加强了酒类市场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了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对酒类批发企业,零售商户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并严格行政许可,把住了酒类批发市场准入关,开展了酒类市场执法检查,对销售假酒的企业追根塑源进行了查处,确保酒类消费安全;四是加强了成品油市场监管。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初审程序;同时,我们还编制了市成品油仓储设施行业发展规划(20xx—20xx)>,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和市成品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五是加强了典当、拍卖、废旧汽车拆解市场等特种行业的市场监管。六是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确定了全市第一批“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示范店10个,示范街1条、示范市场1家,报省批准省级授牌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2个、示范街1条,保留原批的省级示范店1个、示范街1条。
(三)、以实施“万村千乡”工程为契机,加强了市场体系建设。经过积极申报争取,全市3个区县(永定、慈利、桑植)都被列入了“万村千乡”工程试点县区,4家企业(金地农资有限公司、天成量贩、慈利县芙蓉实业有限公司、桑植县家家红商贸有限公司)为试点企业。两年多来,我们以质量、效益为首选条件,大力加强了农家店建设,促进了农村消费环境的改善。到20xx年6月,全市共计兴办农家店484家。在农家店建设中,各区县都严格按照商务部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执行。所有连锁、加盟方式的农家店的门店形象、广告宣传、货柜货架、商品陈列等都达到了统一标准要求;其次,完成了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修改、补充,已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依照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推动武陵源区和慈利、桑植两县着手编制本地中心商业区规划;再次,完成了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和选址工作,并已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了建设方案,正在加紧着手实施。
(四)、努力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加强外经外贸工作。近两年,我市的外经外贸工作有了新的起色,美达制衣有限公司、硕鸿鞋业有限公司、贸源化工有限公司均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甘薯生产基地、葛根生产基地、五蓓子生产基地和山野菜生产基地等农产品生产开发基地得到了较快发展。我们组织企业参加了国家商务部举办的各种贸易博览会,拓展了外贸市场。我市佳乐机械制造公司与越南、缅甸、文莱等国的采购商达成了商品供销协议,外贸势头很好。
(五)、扩大对外开放,广泛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我们先后组织了旅游商品博览会、流通业发展对外招商项目推介会等活动,先后组团参加了深洽会、湘洽会、港洽周、珠洽会、中博会、南博会、厦博会、湘商大会、沪洽周等活动。在历次活动中,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取得了显著成效。利用外资的规模由21、7万美元增长到1908万美元。20xx年上半年实际利用外资1500万美元,创历史水平。黄石寨索道、天子山索道、天门山索道、百龙电梯、黄龙洞、宝峰湖、龙王洞等旅游基础设施都是通过招商引资开发建设起来的,有力地提升了旅游景点和城市品位。今年,我们以引进战略投资者为重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组织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在国际森保节期间,组织6家企业举行了投资洽谈会;4月26日,组团参加了在武汉举行的第xx届中部博览会;6月16—21日,组团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湖南(上海)投资洽谈活动周。我市有3个项目在省情推介暨重点合作项目签约仪式上成功签约,合同利用外资0、71亿美元,合同利用内资6亿元人民币。6月19日,以“绝美,新兴旅游城”为主题,我市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湖南(上海)投资说明会,共发布招商项目138个,有16个项目成功签约。加上省级签约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24、81亿元,其中省外境内资金签约项目15个,投资总额102、91亿元;外资签约项目4个,投资金额3、13亿美元。同时,按市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狠抓了投资环境的调查和整治,组织召开了全市外来投资商座谈会,开展了外资企业跟踪调查,为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做了大量工作。
(六)、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在今年年初的冰雪灾害期间,全市商务系统干部职工奋起抗灾,加强调度,适时掌握各类市场信息,积极搞好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省商务厅、财政厅下拨各类救灾资金,及时调运生活必需品24000多吨,保障了城市节日市场供应。同时,还在全市商务系统开展了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工作。在成品油供应紧张时期,组织协调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国有企业多方争取资源,为成品油供应企业搞好服务,积极争取公安交警和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大力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加油站正常的经营秩序,基本上保障了成品油市场供应。
(七)、积极做好国企改革,确保社会稳定。我局已经先后完成了市物资总公司和市糖酒副食品公司的企业改制,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处理好了原市糖酒副食品公司职工的群体上访。目前正对市五交化公司改制扫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为市五交化公司的改制扫尾处理遗留问题做好了充分准备。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利用外资增长缓慢。主要原因:一是在引进战略投资者上没有突破,项目小,投资规模小;二是发展严重不平衡,今年上半年慈利桑植两县利用外资为0;三是工业招商没有进展;四是项目谈得多、签约多,开工建设少、资金到位少;五是招商引资的基础工作很不扎实。六是流通产业结构性调整滞后,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七是投资环境和流通业发展环境欠优。
(二)、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较低。主要原因:一是旅游因灾重创,加之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游客减少,这是严重影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不大的重要原因;二是城镇居民购买力下降。由于银根紧缩,物价上涨,导致城镇居民购买力下降。据统计,20xx年1-6月,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509元,比去年同期的5478元仅增长0、56%,而物价指数却上涨10、4%,实际收入减少9、84%;人均消费性支出3880元,虽比上年增长15、68%,但减除物价上涨幅度,仅增长5、28%。三是由于市城区修路影响,导致部分统计样本企业经营额不正常,因而统计数据也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三)、外贸出口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外贸企业后劲不足,加工贸易发展有待加强;二是外贸人才缺乏,市场开拓和自行报关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三是我市与外贸出口相关的、商检等工作暂时跟不上,在一定程度上对外贸出口有一些影响。
四、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抓好外经外贸工作,确保外贸进出口总额和外派劳务任务的完成。一是以市区县工业园为主阵地,积极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引导发展加工贸易;二是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销活动,努力拓展国际市场;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实现间接出口向直接出口的转变。四是积极努力争取我市、商检等工作早日正常开展。
(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招商引资工作。一是增强紧迫感,树立抢商抢资意识。充分利用“湘商大会”、“珠洽会”和我市20周年庆典等活动,重点推介我市的“澧水风光带”等重大招商项目;二是与市台办、市经济开发区一道,加强与上海台协、昆山台协的联系,促进台商来考察,开展项目对接;三是抓好“沪洽周”已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搞好项目审批落地,促进外资到位和项目开工;对签定的“协议”项目,抓好后续跟进;四是建议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责任制。全市的重大项目由市级领导抓,区县的项目由区县级领导抓,并做到一个项目有一个领导抓,要保证项目落地开工;五是加强项目调度,促进资金到位,尽努力,保证全年利用外资任务的超额完成。
篇三评估报告范文1000字
一、计量器具生产、维修、销售环节风险较低
既无计量器具生产制造企业,又无计量器具修理企业,计量器具销售企业能较好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风险隐患较低。
二、计量器具使用环节存在一定的风险
加强了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和加油站的计量监管,积极开展专项计量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民生计量领域强制检定率明显上升、群众诚信计量意识明显提高、民生计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明显降低。但营造和谐稳定计量环境,构建计量长效机制是长期的工程,目前集贸市场、乡镇医疗机构是我县计量风险较为突出的环节:
1、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率未得到有效提升。集贸市场经营者多属于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检定工作有较大的抵触情绪,想方设法抵制、逃避检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率、合格率总体不高。
2、部分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计量意识不强。对医用计量器具给诊断病情带来的后果和危害认识不足,加之经费紧张,给检定工作开展带来较大阻力。由于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率偏低,医学诊疗准确性和科学性难以保障。
3、高科技计量作弊难以及时发现。由于经费问题基层计量行政机构执法手段一直较为落后,使部分高科技计量作弊行为难以及时发现,防不可防的尴尬局面日益凸显。
三、计量器具进口环节风险较低
我县无计量器具进口商或经销商,风险隐患较低。
四、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行政监管风险因素较低
根据质检总局、省、市局计量工作要求,我局陆续开展了“技术机构检测整顿”、“计量检定服务窗口建设”等多项活动,严格依据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开展达标创建,投入资金更新软硬件配备,开展人员考核练兵及教育培训,并以自查及互查等方式开展自查自纠,较好的解决了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完善、技术保障水平较弱、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不高等诸多问题,技术机构能够严格按照工作标准、检定流程及业务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与此同时,我局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期限、条件等开展计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狠抓工作作风,有效杜绝了因监管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以及其他影响行政监管效率的因素而导致监管缺位、证后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五、应对措施
针对风险分析中发现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行政监管部门执法力度较弱等诸多问题,要增强计量管理意思。健全和完善风险研判处置机制,防范风险管理程序和措施。按照高、中、低档风险等级,建立应对处置预案,坚决整治各类计量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措施:
1、强化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借助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20世界计量日”等宣传平台,向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广大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民生计量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民生计量基础知识,努力提高经营者计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行业自律行为,提高广大消费者计量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民生计量、重视民生计量的良好氛围。
2、争取支持。积极争取省市局和政府支持,划拨专项资金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开展免费检定,彻底扭转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来源复杂、易于作弊、不便管理的局面,争取通过上门服务,使全县城乡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受检率、合格率大幅提升,为人民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购物环境。
3、部门合作。继续加大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民用三表、眼镜行业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计量监管,督促各业主(单位)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坚持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不断提高民生计量工作监管的有效性。特别是针对垄断行业和一些企业的不配合甚至拒检行为,通过加强部门沟通,依法稳步推进等办法,打破计量强检工作受阻的僵局。
4、推动计量诚信体系建设。诚信计量。重点是“诚”字,积极开展推进“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活动。率先在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民用三表、餐饮场所、超市商店、眼镜行业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倡导各行业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诚信计量制度、计量投诉处理制度、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度等,与商家业主签订“诚信计量书”,向社会公布计量维权举报电话,方便消费者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提高社会各界参与计量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道德约束和法律法规双管齐下,培育一批计量诚信示范单位,树立一批诚信计量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诚信计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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