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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关于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关于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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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固根基、补短板、保安全、谋长远、促发展,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推动食品产业提升发展,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新贡献。

 一、严格履行监管责任

 (一)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提请区委、区政府出台《区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和《区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责任清单》,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措施。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评议考核、定期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推进许可制度改革。严格许可要求,缩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着力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开展部分低风险食品经营告知承诺制许可试点;便利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强化许可跟踪检查,确保许可现场审核不合格项整改到位。

 (三)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坚持食品抽检监测?四统一?原则,科学制定抽检计划,均衡推进抽检任务,高效准确运用结果,及时发布抽检信息,强化承检机构管理,提升抽检监测能力。完成2020年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4.1批次/千人(其中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2批次/千人)工作任务。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抽检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率100%,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100%,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完成率100%,抽检信息向社会发布率100%。

 (四)持续开展隐患排查。突出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品种,?两超一非?、生产卫生条件不达标、标签标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以及批发市场、集中加工区等食品生产经营重点区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排查和集中整治。配合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新风险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重大活动保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定全覆盖和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督促网络订餐平台落实入网资格审核等管理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加大对入网餐饮实体店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日常监督检查不走过场。

 (六)深入开展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环节,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飞行检查。区局年度飞行检查数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的10%。食品销售环节,配合省、市局做好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者飞行检查,对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者100%开展跟踪检查;指导各所(分局)对高风险等级食品销售者加大检查力度。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高风险食品销售、校园食品销售开展?双随机?抽查;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双随机?抽查,检查不低于本地企业的5%。餐饮服务环节,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单位?监管,实行?翻箱倒柜?式的检查,将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门店、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养老机构食堂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监督检查重点。

 (七)强化食品安全执法。以农村、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为重点整治对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切实规范农村、校园周边食品市场秩序;以茶叶、粮油等为重点,重点打击偷工减料、掺杂掺假、非法使用非食用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保健食品市场乱象整治,重点打击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行为。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上级交办案件和外市、外部门移交案件,以及媒体广泛关注、举报问题较多的案件线索,实行专人督办。强化业务监管部门与执法稽查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继续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完善行刑衔接运行机制。

 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八)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企业覆盖率达到100%。加强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企业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报告县区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每年不少于1次。加大《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责任清单》宣贯力度。

 (九)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和承诺。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过程控制体系,实现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100%,婴幼儿食品、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 自查报告 率100%。组织食品生产企业、放心食品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承诺活动。

 (十)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督促指导大米、肉制品、速冻食品、饮料等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全区新增完成1家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督促大型食品销售企业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协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义务。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监管人员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继续实施?现场检查+培训?。强化技术支撑,推进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智慧监管。

 (十二)加强监管合作。加强外部协作,建立健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合作。加强内部协作,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计量、信用等股室作用,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十三)加强社会共治。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开展行业技能培训,强化行业自律。继续推行食品安全?吹哨人?监督制度,在食品生产单位悬挂食品安全承诺书和有奖举报提示。规范和加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快检信息公示。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社会参与度,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四、开展示范建设和整治提升行动

 (十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今年,争创建1个?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十五)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继续开展?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创建工作,今年,再创建1条?餐饮质量安全街区?,争取创建1条?省级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加强示范创建活动的动态管理。继续推行?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在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100%基础上,力争2020年6月底前全区实现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10月底前实现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100%。鼓励大中型餐饮单位加快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

 (十六)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规范提升行动,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处,督促引导企业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各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小作坊登记率达到100%,推动诚信示范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示范区创建工作,出台区2020年创建诚信示范小作坊、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示范区实施方案,推进出台细化措施,推动诚信示范小作坊创建,今年,区创建不少于10家诚信示范小作坊,创建不少于1个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示范区。

 (十七)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提升行动。完成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建档率100%。组织对2019年度建设的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开展复核。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建设,新建一个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快速检测工作,强力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检室?互联网+监管?建设。

 (十八)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检查。按照计划完成保健食品重点检查。开展保健食品?双随机?监督抽查。开展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经营规范提升活动。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活动,深入推进?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用语宣传普及,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十九)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贯彻落实《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飞行检查,交叉互查。

 (二十)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开展春、秋季开学学校(幼儿园)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实施全覆盖、高频次监督检查。

 (二十一)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双提升?行动。落实《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梳理评估全区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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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加工或者经初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第三条 本市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验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及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建立健全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商场、超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卫生抽查和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食用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并会同农业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依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资源条件,制定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施,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二)畜禽实行免疫后,佩戴免疫标识;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自检机制。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肥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不得超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第十条 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不得建设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准入的范围和农产品种类等,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

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全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等。

实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种类为:粮油、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重点检测水果、蔬菜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点抽检猪肉等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第十二条 对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免除检疫,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三条 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必需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四条 畜禽产品进入经营场所,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畜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需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检疫证明,经抽检合格,证物相符的方可销售。第十五条 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按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对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经营者信誉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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