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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

一、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 1、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简介

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介绍

本专业培养具备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与农业生产环境监测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具备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

2、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主要课程

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分析化学、植物生长与环境、植物化学保护、微生物检测技术、现代仪器分析、食品营养与卫生、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种子检验、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农产品安全性检测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食品质量管理、安全食品标准与认证、环境监测技术、农产品市场营销等课程。

3、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

培养具备农产品安全检验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等方面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培养技能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4、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与管理部门。

二、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大学排名

1、中国农业大学

2、江南大学

3、 合肥工业大学

4、华南理工大学

5、 华南农业大学

6、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7、东北农业大学

8、天津科技大学

9、南京农业大学

10、 福建农林大学

11、 江苏大学

12、 西南大学

13、 南昌大学

14、吉林大学

15、 河北农业大学

16、 浙江大学

17、山东农业大学

18、内蒙古农业大学

19、华中农业大学

20、武汉工业学院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

以物联网作为数据载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大数据系统,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与农业实际全面融合,发挥好大数据这一现代农业新型资源要素的重要作用,深度参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大数据系统建设,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和检测数据的网络采集与资源共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使农产品质量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具备信息化基础平台,在对农产品质量监测信息与溯源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分析的同时,逐步实现上级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四大功能,即: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测功能、监测溯源功能、风险预警和预测预报功能、支持政府决策功能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大数据系统核心技术是通过建设能够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业企业农产品检测与溯源工作站)多级的网络化中央控制端和基层监测客户端,实现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时监测和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大数据系统由若干个子平台组成,分布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超市、各单位食堂,每个子平台有由农药残留速测仪、PC电脑、系统PC端软件组成。子平台可以任意扩充,都有独立的用户名和密码。子平台的所有数据都可无缝对接立刻同步上传给XX省(市、县)《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平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用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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