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摩擦案例
1.信用证贸易类。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付款。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起诉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外方当事人:K国B公司,K国C银行,中方当事人:中国D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案情简介:2001年12月初,中方出口了80吨黄芪给B公司,B公司通过上述的企业银行开出总金额为8万美元的信用证。货到后,虽然单证单单相符,B公司却以中方企业故意发送生黄芪导致腐烂为由拒付,并以中方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开证行据此拒绝议付。中方公司要求对方执行信用证国际惯例,但迫于B进口公司的压力,开征行一直拒付。中方公司不得不在中国起诉外方开证行在天津的分行,外方应诉,经多次审判至今未果。2.T/T类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4)以他人名义注册法人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抵押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外方当事人:K国E纤维公司、K国F运输公司,上述两公司都在上海设有办事处。中方当事人: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案情简介:2002年E纤维公司通过其上海办事处与中国8家公司签订总价值约100万美元进口合同。以其中一笔合同为例说明:K国E纤维公司向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信用证,并指定了K国F运输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一家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中方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备齐交付给上述的货代公司,将该公司签发的提单正本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寄送K国开证银行,但其后开证行以单局不符为由拒付并退单。中方马上通知货代公司无正本提单不得放货,货代公司向中方做出了保证。但该货代公司仍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给最终用户,造成中方公司货款两空。其后,上述两家公司的上海代表处相继撤离或倒闭。K国E纤维公司又在K国起诉其上海办事处的K国籍主任,称其挪用公款。经调查,上述两家公司同样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案情简介:金某系信用不良者,以妻子名义开设了M公司,1999年主动与中方接触,做纺织品的来料加工业务。从2000年开始以“资金紧张,需要延期付款”为由开始拖欠加工费,当年累计15万美元。中方公司曾多次催促对方付款,但K国M公司多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以新订单安慰中方,结果欠款越滚越大,到2001年12月已高达30万美元。2002年1月金某称由于春节有笔大订单,加工费高达30万美元,中方如果做好可一次性缓解原有债务压力。中方受此诱惑接单出货但金某仍拖欠付款。当年5月中方找到金某要求立即付款,但金某要求中方削减部分债务,为尽快促金某还款,中方同意免除40万人民币的债务,金某签署了总额达442万人民币的还款计划,但仅履行了3个月的部分还款义务,其后拒绝还款。后干脆避而不见。此外,该案M公司拒绝签署合同,所有加工贸易全部是压低发票金额,不足部分由金某通过携带现金交付或借用K国社会闲杂人员的身份证汇款,逃避K国关税和所得税。中方委托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来K国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民事诉讼以及协商无效果,且无法进行财产保全。中方选择了通过委托当地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但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此案的民事色彩较浓,建议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处理。检察院同意警方调查意见。中方代理律师已要求高等检察院重新认定该案是否是涉嫌刑事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4.在华设立分公司形式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代理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韩方当事人:K国严某、南某中方当事人: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案情简介:K国籍人士严某伙同丈夫K国人南某,利用其原中国身份证在深圳开设一内资贸易公司,拟进口K国一批纺织原料到中国,要求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开价值5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许以开证金额3%的报酬。严预付了相当于总开证金额20%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为开证并议付了货款,但货到后严关闭了深圳的公司返回K国。经过近两年的诉讼,K国法院认定南某诈骗罪成立并处以有期徒刑。严某在逃。两人没有任何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算是比较全面了,再结合实际扩充下~
(一)严重限制了我国的外贸出口
近年来,我国一些出口产品频频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受阻,有的甚至退出了市场,损失趋于上升。中国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TBT的影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受到发达国家TBT的限制,造成每年约90亿美元的损失。[6]
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的标准极其严格,导致我国2006年6月份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大幅减少,为5.69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8%。[7]据测算,受“肯定列表制度”影响最大的农产品包括:茶叶出口涉及就业310万人,蔬菜涉及314万人,烤鳗涉及43万人。[3]2006年,日本将我国出口的大米检测指标由1993年的47项增加到现在的116项,致使无锡的大米出口由1980年代每年的10多万吨下降到零。[8]2008年5月9日和5月28日,日本厚生省实施批批检验呋喃它酮和呋喃唑酮,有13家企业的16批产品分别被检出呋喃它酮和呋喃唑酮超标,这使企业通关时间加长,出口量进一步萎缩。[3]
近年来,发达国家实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断加大对进口茶叶的农残检测,提高检测标准,对福建乌龙茶出口造成了负面影响。日本对进口的茶叶设置了108种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而实际检测项目多达142种。与欧盟的比较,不仅量多,有的指标还严于欧盟。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行“肯定列表制度”,对茶叶农残的检测要求大幅提高。有限量的农残项目从原来的83项增加到144项,无限量标准实行“一律标准”,即限量为0.01mg/kg。日本对设限外农药采用统一标准,大大增加了福建出口的乌龙茶农药检出的概率。这使得福建乌龙茶的出口量从2001年的14296吨/年下降到2006年的12626吨/年,出口金额从2001年的3476万美元下降到2006年的2976万美元。[9]1999年7月以来,欧盟大幅度增加了出口茶叶农药检验的项目,同时提高了标准的严格度。在数量上由1999年的6种增加到2007年的216种,其中93.6%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为仪器的最低检出限,大大增加了我国茶叶出口的困难。而且,欧盟仍然根据1998年第98/82/EC号规则中有关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规定,坚持对干茶叶(固体物) 中的农残进行检测,即检测每公斤干茶叶中农药残留的含量,而不是按照消费习惯对茶水中农残进行检验,对干茶叶取样检测的方法导致出现农残大量超标现象。随着欧盟实施的茶叶农残检验标准越来越苛刻,中国对欧盟茶叶出口逐年下降,1998年中国对欧盟(25国)出口茶叶4.3万吨,2006年出口茶叶1.8万吨,九年间下降幅度达58.1%。[3]
在禽肉进出口方面,中美禽肉贸易面临的严重问题是贸易不平衡,我国进口量大,出口量少,2008年中国自美进口禽肉超过60万吨,出口为零。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2008财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33款规定,不得将该法案拨款用于制订和实施有关允许中国禽肉产品进口,这严重影响了中美禽肉贸易。2009年3月10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涉及限制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2009财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继续关闭了中国禽肉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的大门。[3]
(二)提高出口成本,削弱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从经营成本角度来分析,TBT措施对农产品出口企业会产生成本障碍作用,具有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削弱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中国出口农产品受阻在很多情况下是信息系统不发达、缺乏对进口国各种技术限制的了解所导致的。首先,企业要获取对方要求的标准、技术法规,只有通过贸易商社索取,常因交涉不利而贻误成交机会,由此造成的交易成本使得企业出口成本增加。另外, 一些国家的技术标准很苛刻,中国许多企业现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如果勉为其难,势必要修改或改变设计、工艺,甚至推迟交货,相应地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例如,根据日本的命令检查制度,一旦一个产品被命令检查,其通关成本会成倍增加。中国每批输日农产品通关费用平均约15~17万日元,通关时间在4天左右,而被实施命令检查的农产品通关时间则需10~20天,且仓储、检验等通关费用成倍增加。[3]在某些绿色壁垒方面,如对比欧盟的动物福利标准,我国养殖企业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对欧盟猪肉、牛肉类食品的出口一直较少。此外,随着新标准的实施,欧盟对全过程的监管要求使企业在饲养、运输、人力等方面的投资逐步增加,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对欧盟加工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将逐步增加。最后,为农产品进行卫生检疫而延候误时间,而时间具有价值,这将会导致机会成本的上升。
(三)易引发纠纷和贸易摩擦
由于进出口双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对技术法规、标准、程序、制度等理解不一致,或者由于进口方采取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导致双方在进行贸易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甚至是贸易摩擦。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引发贸易争端的重要领域。在世贸组织争端案例中,有28%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中国与美国的技术性贸易纠纷主要体现在禽肉出口方面。2009年,美国国会无视美农业部基于现场调查、严格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仅凭对中国食品的成见和议员的主观臆断而出台“727”条款。此外,该条款的解释性说明对中国输美禽肉产品设置了新的障碍。美方做法不仅毫无科学依据,而且严重违反WTO有关规则。2009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就美国不公平阻止中国肉鸡出口正式向WTO提交了磋商请求。同年9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自即日起启动对美进口鸡肉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立案调查。[3]例如,中国双孢蘑菇被美国海关以质量和安全为理由,扣押、索赔、退货达100多批次。中国成为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最多的国家,其蔬菜产品也和日本发生了多次贸易摩擦。[5]日本也与美国有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纠纷。由于日本禁止进口带火疫病的美国苹果并制订了极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了包括美国的几个出口国的多次投诉并提交到WTO申诉,美国与日本的苹果进口纠纷持续了30年。[10]
(四)造成农产品类别与农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农产品出口企业而言,具有资源分配导向的作用。即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森严的农产品,其生产投入会相应减少。相反,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农产品,则会吸引新增投入,进而扩大生产。因此,农产品出口企业自然趋利避害,会发展非受限农产品的出口,而某些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农产品(如羊绒等)过度发展,一方面会挤压其他农产品的资源投入,导致农产品类别的不平衡发展,另一方面,过度发展某种农产品,会导致供过于求,甚至对出口国的生态和环保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各省、市的外贸发展影响程度不平衡。分地区调查显示,湖南、贵州等内陆地区因技术水平较低,标准认证、产品认证不完善,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较重。[5]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地区农产品的发展就会落后于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地区,不利于我国各地区产业的均衡和和谐发展。
(五)使国内企业市场遭受冲击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国内市场大门已经打开,从需求的可诱导性以及跨国公司跨国经营本土化的可行性来看,我国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巨大,对国外农产品或国外农产品企业吸引力是极大的。在WTO条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大门是敞开的,这必然给国外农产品或国外企业有可乘之机,对我国农产品产业、农产品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以及会因进口农产品卫生和质量问题而使我国农产品消费者利益受损。[5]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者大都属于小户型生产者,生产规模较小。这种现状就决定了生产者的盲从性。当一种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价格水平较高时,农户就会盲从的扩大生产,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较长的时滞性,最后导致产品过剩与销售价格下降。尤其是存在着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当一种产品出口受到冲击时,大部分生产者就会大幅度降低价格抛售该农产品,然后转型生产别的产品。一旦针对该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消除,由于农户已经转型生产其它产品,市场上就会存在着该产品的供给缺口。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使得我国国内市场农产品的价格与供给都存在遭受冲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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