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抵扣期限有时间限制吗
一、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是多久?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至180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注: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抵扣需要注意什么?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形式条件之一。
2、只有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包括:
(1)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
(6)税收缴款凭证。
3、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
根据相关规定,本年取得的进项发票不是必须在本年度内认定抵扣,而是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就可以。此期限可以跨年。
4、过了180天未抵扣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
因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详细说明原因,经审批后仍可抵扣。客观原因包括: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增值税扣抵凭证未按期抵扣。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增值税抵扣期限
发票抵税有时间限制。
相关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扩展资料: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参考资料:
增值税抵扣期限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那么大家知道增值税抵扣期限是什么时候吗?下面是我整理的增值税抵扣期限,欢迎大家阅读!
在实务中,我国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将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时限小结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未认证、未申报抵扣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4.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稽核比对,,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
6.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
7.税收缴款凭证: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明确规定抵扣期限。特别说明: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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