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过程?
2001 年4月,中国与东盟成立了自贸区联合研究小组,并于当年10月提交研究报告,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决策的依据。联合研究小组“根据GTAP模型的测算,如果双方建成自由贸易区,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长55.1%。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GDP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东盟国家的GDP增幅为0.9%,总量增长54亿美元;而中国的增幅为0.3%,总量增长为22亿美元”。
自贸区建设进程回顾
·2001年11月,“10+1”宣布十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自贸区建设正式启动。
·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下调农产品的关税。
到2006年,约600项农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2004年底,《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签署,标志自贸区建设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
·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7000种产品降低关税。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签署,标志主要谈判结束。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
中国-东盟自贸区2010年1月1日建成,惠及19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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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
当今世界经济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一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风起云涌,发展很快。WTO的成员国基本上都与其它有关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中国和东盟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度高,全球经济的变动会对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中的负面影响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
中国与东盟关系密切发展的需要
中国与东盟国家有着建自贸区的良好基础。
一是,山水相连,息息相关,相互间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
二是,资源禀赋各具优势,产业结构各有特点,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
三是,在国际社会事务方面有着广泛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利益,对经济发展有着对稳定和增长的共同愿望。
四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改善和发展与东盟及其成员国的友好关系,相互间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不断有新的发展,尤其是自1991年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伙伴关系以来,相互间合作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此,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及时做出了正确的战略决策:积极发展和密切相互间的经贸合作,建立自贸区。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促使
1997年,东南亚遭受金融危机后,中国对受危机打击的东盟各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中国政府顶住巨大的压力,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确保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帮助东盟国家最终克服了金融危机。中国在危机中表现出的负责任邻国的风范赢得东盟各国的普遍好评,与中国的关系迅速改善和发展。
经历金融危机后,东盟更加明确了地区需要加快经济一体化,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防止危机的再次发生和冲击,中国是一个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因而选择和中国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为必然而积极的选择
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02年至2010年),启动并大幅下调关税阶段。自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始,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
第二阶段
(2011年至2015年),全面建成自贸区阶段,即东盟越、老、柬、缅四国与中国贸易的绝大多数产品亦实现零关税,与此同时,双方实现更广泛深入的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投资市场。
第三阶段
(2016年之后),自贸区巩固完善阶段。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2)
序号 税则号列 2009年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菲律宾) 协定税率(%)(老挝) 协定税率(%)(柬埔寨) 商品名称(简称) 1 01019010 10 0 0 0 其它马 2 01019090 10 0 0 0 其他驴、骡 3 01029000 10 5 0 0 其他牛 4 01039110 10 5 0 0 重量<10kg的猪 5 01039120 10 5 0 0 重量在10-50kg的猪,包括10kg 6 01039200 10 5 5 5 重量≥50kg的猪 7 01041090 10 0 0 0 其他绵羊 8 01042090 10 5 0 0 其他山羊 9 01051190 10 5 0 0 重量≤185g的其他鸡 10 01051290 10 5 0 0 重量≤185g的其他火鸡 11 01051990 10 5 0 0 重量≤185g的其他家禽 12 01059490 10 5 5 0 重量>185g的其他鸡 13 01059991 10 5 5 0 重量>185g的非改良种用鸭 14 01059992 10 5 5 0 重量>185g的非改良种用鹅 15 01059993 10 5 5 0 重量>185g的非改良种用珍珠鸡 16 01059994 10 5 5 0 重量>185g的非改良种用火鸡 17 01061190 10 0 5 0 其他灵长目动物 18 01061200 10 0 5 0 鲸、海豚及鼠海豚;海牛及儒艮 19 01061920 10 0 5 0 食用哺乳动物 20 01061990 10 0 5 0 其他哺乳动物 21 01062020 10 0 5 0 食用爬行动物 22 01062090 10 0 5 0 其他爬行动物 23 01063190 10 0 5 0 其他猛禽 24 01063290 10 0 5 0 其他鹦形目鸟 25 01063921 10 0 5 0 乳鸽 26 01063922 10 0 5 0 鸵鸟 27 01063923 10 0 5 0 野鸭 28 01063929 10 0 5 0 其他食用鸟 29 01063990 10 0 5 0 其他鸟 30 01069020 10 0 5 0 其他食用动物 31 01069090 10 0 5 0 其他动物 32 02011000 20 5 0 0 整头及半头鲜、冷牛肉 33 02012000 12 5 0 0 鲜、冷的带骨牛肉 34 02013000 12 5 0 0 鲜、冷的去骨牛肉 35 02021000 25 5 5 0 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36 02022000 12 5 5 0 冻的带骨牛肉 37 02023000 12 5 5 0 冻的去骨牛肉 38 02031110 20 5 5 0 鲜、冷的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39 02031190 20 5 5 0 其他鲜、冷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40 02031200 20 5 5 0 鲜、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41 02031900 20 5 5 0 其他鲜、冷猪肉 42 02032110 12 5 5 0 冻整头及半头乳猪肉 43 02032190 12 5 5 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44 02032200 12 5 5 0 冻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45 02032900 12 5 0 0 其他冻猪肉 46 02041000 15 0 0 0 鲜或冷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47 02042100 23 0 0 0 鲜或冷的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48 02042200 15 0 0 0 鲜或冷的带骨绵羊肉 49 02042300 15 0 0 0 鲜或冷的去骨绵羊肉 50 02043000 15 0 0 0 冻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51 02044100 23 0 0 0 冻的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52 02044200 12 0 0 0 冻的其他带骨绵羊肉 53 02044300 15 0 0 0 冻的其他去骨绵羊肉 54 02045000 20 5 0 0 鲜、冷、冻的山羊肉 55 02050000 20 0 0 0 鲜、冷、冻的马、驴、骡肉 56 02061000 12 0 0 0 鲜、冷的牛杂碎 57 02062100 12 0 0 0 冻牛舌 58 02062200 12 0 0 0 冻牛肝 59 02062900 12 0 0 0 其他冻牛杂碎 60 02063000 20 0 0 0 鲜、冷的猪杂碎 61 02064100 20 0 0 0 冻猪肝 62 02064900 12 0 0 0 其他冻猪杂碎 63 02068000 20 0 0 0 鲜、冷的羊、马、驴、骡杂碎 64 02069000 18 0 0 0 冻的羊、马、驴、骡杂碎 65 02071100 20 5 5 5 整只,鲜或冷的鸡 66 02071200 1.3元/千克 0.3元/千克 0.3元/千克 0.3元/千克 整只,冻的鸡 67 02071311 20 5 5 5 鲜或冷的带骨鸡块 68 02071319 20 5 5 5 鲜或冷的其他鸡块 69 02071321 20 5 5 5 鲜或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70 02071329 20 5 5 5 鲜或冷的其他鸡杂碎 71 02071411 0.6元/千克 0.3元/千克 0 0.3元/千克 冻的的带骨鸡块 72 02071419 0.7元/千克 0.4元/千克 0 0.4元/千克 冻的其他鸡块 73 02071421 0.8元/千克 0.4元/千克 0 0.4元/千克 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74 02071422 0.5元/千克 0.3元/千克 0 0.3元/千克 鲜、冷、冻鸡爪 75 02071429 0.5元/千克 0.3元/千克 0 0.3元/千克 冻的其他鸡杂碎 76 02072400 20 5 5 0 整只,鲜或冷的火鸡 77 02072500 20 5 5 0 整只,冻的火鸡 78 02072600 20 5 5 0 鲜或冷的火鸡块及杂碎 79 02072700 10 5 0 0 冻的火鸡块及杂碎 80 02073210 20 5 5 0 整只,鲜或冷的鸭 81 02073220 20 5 5 0 整只,鲜或冷的鹅 82 02073230 20 5 5 0 整只,鲜或冷的珍珠鸡 83 02073310 20 5 5 0 整只,冻的鸭 84 02073320 20 5 5 0 整只,冻的鹅 85 02073330 20 5 5 0 整只,冻的珍珠鸡 86 02073400 20 5 5 0 鲜或冷的税目的0105所列家禽的肥肝 87 02073510 20 5 5 0 鲜或冷的鸭块及杂碎 88 02073520 20 5 5 0 鲜或冷的鹅块及杂碎 89 02073530 20 5 5 0 鲜或冷的珍珠鸡块及杂碎 90 02073610 20 5 0 0 冻的鸭块及杂碎 91 02073620 20 5 0 0 冻的鹅块及杂碎 92 02073630 20 5 0 0 冻的珍珠鸡块及杂碎 93 02081010 20 0 0 0 鲜或冷藏的家兔肉或野兔,不包括兔头 94 02081020 20 0 0 0 冻家兔或野兔,不包括兔头 95 02081090 20 0 0 0 鲜、冷、冻的家兔及野兔食用杂碎 96 02083000 23 0 0 0 鲜、冷、冻的灵长目动物的肉及其食用杂碎 97 02084000 23 0 0 0 鲜、冷、冻的鲸、海豚及鼠海豚;海牛及儒艮的肉及其食用杂碎 98 02085000 23 0 0 0 鲜、冷、冻的爬行动物的肉及其食用杂碎 99 02089010 20 0 0 0 鲜、冷、冻的乳鸽肉及其食用杂碎 100 02089090 23 0 0 0 其他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101 02090000 20 0 0 0 鲜、冷、冻、干、熏、盐制的猪或家禽脂肪 102 02101110 25 5 5 0 干、熏、盐制的带骨猪腿 103 02101190 25 5 5 0 干、熏、盐制的带骨猪腿肉块 104 02101200 25 5 5 0 干、熏、盐制的猪腹肉 105 02101900 25 5 5 0 干、熏、盐制的其他猪肉 106 02102000 25 0 5 0 干、熏、盐制的牛肉 107 02109100 25 0 5 0 干、熏、盐制的灵长目动物肉及食用杂碎 108 02109200 25 0 5 0 干、熏、盐制的鲸、海豚及鼠海豚;海牛及儒艮肉及食用杂碎 109 02109300 25 0 5 0 干、熏、盐制的爬行动物肉及食用杂碎 110 02109900 25 5 5 0 干、熏、盐制的其他肉及食用杂碎 111 03011000 17.5 0 0 0 观赏鱼 112 03019190 10.5 0 5 0 其他活鳟鱼 113 03019290 10 0 0 0 其他活鳗鱼 114 03019390 10.5 0 0 5 其他活鲤鱼 115 03019490 10.5 0 5 5 其他活蓝鳍金枪鱼 116 03019590 10.5 0 5 5 其他活南方蓝鳍金枪鱼 117 03019991 10.5 0 0 0 活罗非鱼 118 03019992 10.5 0 0 0 活鲀 119 03019999 10.5 0 0 0 其他活鱼
(五)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补交原产地证书的,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应当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等值保证金后先予以放行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手续。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实际出口后15日内签发。
未能在规定的日期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注明“补发”字样的原产地证书。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在该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
※除不可抗力外,原产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应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受惠国海关或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内予以答复。在上述期限内为收到答复,则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税率。
(6)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并加盖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印章。
※原产地证书的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智利有关部门提出核查要求。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海关未收到智利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则不得享受关税税率优惠待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了解)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二、税率适用
(一) 税率适用原则
1、进口税率
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6)(8)参见教材P288(了解)
(7)执行国家有关税率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对于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二)税率实际运用(重要考点)
参见教材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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