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要求我把两年来跨省收购的农产品作进项转出有法律依据吗?以前我没有说是跨省收购的.税局让抵掉了
1、跨省收购就一定要作进项转出,这是无法律依据的,因为不能以是否跨省作为判定依据。不过,判断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重点要看是否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开行为,以及是否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等等。 2、你公司是否全部是凭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按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不得跨县使用的,更不要说跨省了。可参阅本省国税局下发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3、若跨县或跨省收购农产品,可由销售方开具发票给你公司;若对方是无开具发票资格的临时经营户或农业生产者,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公司都是从外地特别是东北一些经销商处采购大豆及其他农产品。为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确保所采购的农产品质量,公司拟派检查人员赴东北自行向农户收购大豆等其他农产品,如果将公司所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带到收购地开具可以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因此,S公司在跨省收购农产品时,不能将本公司所领购的收购发票带到外省使用。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因此,S公司只要凭所在地国税机关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提供担保后,可以向所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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