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场是免税的,如何设定会计科目?
养牛场是免税的,如何设定会计科目?
养牛场的会计核算与工业企业大同小异,只需增设 “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两个会计科目即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如下: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
二、本科目可按“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分别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定“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应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天然起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五)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六)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2、本科目可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按期(月)计提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借记“农业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其他诸如房屋、牛舍、运输工具、机器器械,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仍按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核算;土地、专利等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仍按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核算。 至于你说到的免税,《农产品注释范围》中的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的乳汁。税率为13%;市场上的纯牛奶、新增微量元素的高钙纯牛奶、补铁纯牛奶、花生牛奶、等,则都属于经过若干工业生产程式加工制成,不属于鲜奶,适用税率为17%。按政策规定经批准予以免税的,作为补贴收入核算。也就是说,增值税按规定核算,只是不再缴纳,转作补贴收入即可,借:应交税金,贷:补贴收入。 关于生产成本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是作为“管理费用”核算的 ,所以损益表中的生产成本,只填当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进入农牧生产成本的部分就行了。
奶牛养殖场的会计科目的设定一、建账
如果是手工账,建账一般有几个程式和准备:
1)准备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没有银行开户不用此账本)、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
2)准备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收据、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单、报销单、工资表等),记账凭证(一般多数企业使用收付转凭证)
3)设定会计科目——将经常用到的会计科目找出,写在口取纸上,贴上在账簿的右侧或上方,每个明细科目之间留出几页,备登记使用
4)根据会计业务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如果是新建企业,第一笔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其他按实际发生编制凭证
至此,账就算建好了,接下来是初始登记了。
二、初始登记
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主要有这么几笔:
1)实收资本,即注册资金,如果是个体户没有注册资金,可以按实际情况填写
2)银行存款余额,与库存现金一并填写在货币资金
3)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或盘点金额填在年初数,如果只有数量没有单价,可以参照同类市场价
4)固定资产,只要是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同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均可记入固定资产,新准则取消了对单位价值的要求
5)负债,主要是你们欠付的货款、借款等,如果没有年初数可以填0
如果年初数有遗漏可以在下月记入,只当是本年发生的。
利润表是时期数,不涉及账户余额,直接从今年开始计算即可。
三、农业企业主要会计处理,以奶牛养殖为例:
1)购入种苗和发生的养殖费用(人工费、水电费、饲料、场地租金、装置折旧等)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奶牛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库存现金 / 累计折旧 等
2)奶牛开始产奶,计提折旧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3)牛奶入库
借:库存商品-牛奶
贷:农业生产成本
4)牛奶售出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牛奶
收入和期末结转与其他企业一样,不赘述。
请教“高尔夫球场建设”会计科目如何设定我也没做过这个,但是施工企业的帐是用完工百分比的方法;基本科目有工程施工
工程结算,工程施工—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就是这些了。
软体开发企业会计科目如何设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设定建账就可以了,只是在记账的时候在管理费用中明确开发费用的部分
该如何设定民办非企业的会计科目?非企业单位中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养牛场是如何扫圈的?
1、养牛场处理废弃物的方法养牛场区内应于生产区的下风处设贮粪池,粪便及其他污物应有序管理,每天应及时除去牛舍内及运动场子褥草、污物和粪便,并将粪便及污物运送到贮粪池。
2、场内应设牛粪尿、褥草和污物等处理设施,废弃物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
2、养牛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地下水位较低,具有缓坡的北高南低,总体平坦地方。切不可建在低凹处、风口处,以免排水困难,汛期积水及冬季防寒困难。
水产养殖会计科目的设定水产养殖会计科目:
(一)成本核算物件
水产业一般以水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物件。水产养殖的主要产品有鱼、虾、贝类、藻类、鱼种、鱼苗等。
(二)成本专案:
1.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和材料等。其中:苗种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鱼苗、鱼种、虾苗、蟹苗、贝苗、藻苗、水生植物的种子等,孵化用的亲鱼、亲虾也属于本专案;饲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各种饲料;材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各种渔需物资和渔具等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直接人工,指直接从事水产养殖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福利费。
3.其他直接费,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4.制造费用,指应摊销、分配计入各产品的间接生产费用。
(三)成本计算公式
每万尾鱼苗成本=育苗期的全部生产费用/育成鱼苗万尾数每万尾(千克)
鱼种成本=育种期的全部生产费用/育成鱼种万尾(千克)数
多年放养成鱼单位(千克)成本=(捕捞前各年发生的生产费用+本年生产费用)/成鱼总产量
逐年放养成鱼单位(千克)成本=本年成鱼放养的全部费用/本年成鱼产量
海水养殖成鱼单位成本=(捕捞前各年结转的生产费用+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捕捞费用)/海水养殖成鱼总产量
见<<小企业会计制度>>
筹建期生产企业用会计科目如何设定筹建期,你们就应该把所有以后能用得上的科目,就都要进行设定的。
对一筹建期发生的费用。
按新准则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的。
也就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除外)
急问?如何设定建厂工程的会计科目及明细可以参考《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一般应按照成本专案设定二级明细,然后为下述三级明细等。有些应归集为固定资产,如斗车等。由于比较多,这里节选一些暂时够用了,以后的事靠你自己慢慢研究喽。
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专案而言,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
(一)开发成本
共有八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 *** 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 *** 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专案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用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2)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 *** 可以依据法定程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专案或其他建设专案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
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
(1)专案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专案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4.建安工程费。
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装置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装置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演算法、单位指标估演算法、工程量近似匡演算法、概算指标估演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演算法等估算。
5.基础设施费。
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演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
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不可预见费。
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专案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
开发专案投资估算应考虑专案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 *** 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专案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箅。
(二)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专案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
可按专案开发成本构成中前1—6项之和为基数,按3%左右计算。
2.销售费用。
它指开发建设专案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广告宣传费。约为销售收人的2%一3%;
(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1.5%一2%;
(3)其他销售费用。约为销售收入的0.5%一1%。
以上各项合计,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人的4%一6%。
3.财务费用。
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
一、开发产品成本的内容
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专案开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全部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考核房地产开发工作质量的一项综合指标,是制定开发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
土地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用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房屋开发成本。
房屋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物件
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物件是指在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中,为了归集和分配开发费用而确定的费用承担者。企业应根据其开发专案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按照下列原则,选择成本核算物件:
1.一般的开发专案,以每一独立编制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物件。
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型别相同的群体开发专案,开竣工时间相近、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可以并为一个成本核算物件。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专案,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专案的一定区域和部位,划分成本核算物件。
成本核算物件应在开发专案开工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专案
开发产品成本专案一般可分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房地产开发时为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费用(如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指企业在前期准备阶段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 *** 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勘察设计费、各项临时工程(临时水、临时电、临时路等)费用、七通一平或三通一平费用等。
3.基础设施费:
指建造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装置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专案内归集。
4.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承建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企业自营工程发生的建筑安装费。
5.配套设施费:
指为开发专案服务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如锅炉房、水塔、公共厕所、脚踏车棚等。凡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医院、理发店等都不能计人该成本专案内。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专案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的各行政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此列,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各不相同。比如,就土地开发而言,有些企业只进行建设场地地面的清理平整,将原有建筑物、障碍物拆除,就算完成土地开发;而有些企业除进行地面的清理平整,还要进行地下各种管线的铺设、地面道路的建设,做到七通一平,才算完成土地开发等。所以,每一个开发企业应根据前述成本专案的设定原则,结合开发专案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设定成本专案。
四、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程式
(一)应设定核算的账户
为核算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企业可根据其本身经营开发的业务要求,设定下列账户:
1.“4301开发成本”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开发完成已竣工验收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开发专案的实际成本。本账户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定二级明细账户,并在二级明细账户下,按成本核算物件进行明细核算。
2.“4302开发间接费”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贷方登记 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各成本核算物件的开发间接费。月末本账户无余额。本账户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定明细账户。
(二)开发产品成本核算程式
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程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开发产品成本时应遵循的步骤和顺序。其一般程式是:
1.归集开发产品费用。
(1)在专案开发中发生的各项直接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物件,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为专案开发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可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账户,即借记“开发间接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3)将“开发间接费”账户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开发成本核算物件,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账户。
通过上述程式,将应计人各成本核算物件的开发费用,归集在“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之中。
2.计算并结转已完开发产品实际成本。
计算已完开发专案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并将其结转进入“开发产品” 账户,即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3.按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功能和去向,将开发产品实际成本结转进入有关账户。
即借记“经营成本”、“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 ***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 ***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删去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
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
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
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
收益。
好好看下哦
这里有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啊,这里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我还是找不到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网址吧,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谁要是可以找到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就告诉我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找到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挺不容易的啊,这儿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啊,这里小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 不 能移动 或者 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 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 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税发[ 1993 ]15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什么?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
5、本条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014年9月13日,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抵税作了哪些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在2014年9月1日并没有进行修订,修订的最近日期是2008年
2、2008年修订,正是基于增值税转型,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固定资产抵扣
3、因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汽车抵扣一直限制的较死,自13年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全面推行后,汽车做为固定资产抵扣全面放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货物是指什么?增值税中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bd
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吗错误的。
是税收行政法规。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的起征点是( ) 。 A.销售货物的,为月销最新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选D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699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