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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对收购农产品的规定

一、正面回答:

税务局对收购农产品的规定

1、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

2、在发票领购环节对收购发票实行限量、限期管理;

3、对收购发票实行分次限量领购,每次最大购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数量。其中对新核定;

4、纳税人收购发票领购使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应按规定申请增加收购发票领购使用数量。

二、详情分析:

农产品收购发票无需认证,同时没有抵扣期限的规定。考虑到企业消耗原材料结转成本的税前扣除的规定,建议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时入账。同时,对于农产品税率以及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06月01日发布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购入当期,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在领用时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建议纳税人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时入账抵扣,避免领用原材料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入账,从而在增值税加计扣除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收购农产品增值税有什么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1979年以后,开始了对农产品收购体制的改革,包括减少统、派购的数量和品种,提高收购价格和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等。1985年起,又开始将粮食、棉花、油料的统购制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实行自由贸易,价格随行就市。采取上述措施以后,除个别品种外,农产品运销已可多渠道直接流通,有关的经营、加工和消费单位与生产者之间可直接签订收购或销售合同。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购销主要通过自由贸易渠道进行。但一些国家在战时或发生粮食供应紧张的其他情况下,也常实行由国家统购、统配粮食的制度。此外,许多国家还常通过向农民收购,掌握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用以干预(平抑或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用于出口,建立贮备。

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如何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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