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等。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但是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交叉可能出现的冲突,本着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不是所有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都要适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的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二是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三是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提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货值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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