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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大米是哪里的特产

泗洪大米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泗洪大米是哪里的特产

泗洪大米是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已经通过国家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认证、证书编号:AG100220。对于泗洪大米的品质鉴定,专家评语是“泗洪大米产自洪泽湖西岸,外观整齐,色泽透明,蒸煮有清香味,米饭软硬适中有光泽,咀嚼香甜,口感柔韧,米粥粘稠,入口爽滑,泗洪大米_称米中精品。

一、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是培育泗洪大米的外部条件

泗洪地处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洪泽湖西岸、淮河中游,属东亚秀风区,又属北亚热带和北暖温带的过渡区,季风显著,四季分明,雨量集中,雨热同季,冬冷夏热,春温多变,秋高气爽,光能充足,热量富裕。年均气温14.6度,年均降水量893.9mm,年均日照总时数2326.7小时,无霜期213天,丰富的光温资源十分有利于培育优质稻米,境内河流纵横,水资源十分丰富,独特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发展水生产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泗洪是全国农业生态环境示范县,也是全国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种植业以稻、麦两熟为主体,兼有玉米、大豆、花生、山芋等农作物。其中水稻常年种植面积75万亩,总产近十亿斤。近年来,随着生态农业的逐步发展,我县先后建成了60万亩水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10万亩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全县无公害农产品107个,绿色农产品22个,有机农产品9个,“三品”认证数量全省领先。

泗洪不仅水资源丰富,而且水体质量十分优良,洪泽湖水域宽广,水草繁茂,淮河水清澈流畅,全国最大的生态湿地保护区就在泗洪,良好的水资源环境为水稻生产提供了保证,也为生产优质泗洪大米打下坚实的基础,追溯历史,在清末年间,泗洪的“上塘贡米”就名扬天下。

泗洪水稻种植区域的土壤多属黄淮冲淤形成的沙、淤两合土表,土层深厚,土壤通透性良好,有利于优质稻米生产。

二、选用优质品种,创建泗洪大米品牌是泗洪人的追求

为了加快泗洪优质稻米生产步伐,县委县政府认真听取农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围绕扩大优质稻米的生产规模,提高优质稻米的产量,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种植优质水稻品种,坚持以良种促品质,以良法增单产。全县75万亩水稻,中熟粳面积占90%。主体品种是武棱粳1号、武育粳3号、武运粳21和淮稻5号。每个乡镇都建有一个万亩优质稻米生产基地。为稳定提高我县稻米品质,打造泗洪大米品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科学的田间管理,为稻米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污染问题渐趋突出,泗洪地处苏北,工业污染虽然较轻,但农业投入品污染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县委、县政府从建设生态泗洪的高度着眼,组织农业、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研究对策,制定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严把农业投入品的污染关。一是杜绝稻田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从培肥地力,改善土壤结构角度出发,引导广大农民增施有机肥,实行秸秆还田,减少化肥用量,深耕改土等措施,努力改善稻田生态环境,提高稻米的产量和品质。二是鼓励农民搞稻田养殖,提高稻田经济效益。我县稻田立体种养模式有:稻田养鱼、稻田养蟹、稻田养鸭等,目前全县稻田立体种养面积已达近十万亩,这种做法不仅提高了经济效益,而且极大地改善了稻田生态环境(稻田基本不用或很少用农药)。

四、先进的加工工艺,精美的包装,提高了消费者的生活品味

泗洪是农业大县,水稻生产面积、总产在全省领先,相应的大米生产加工企业也高居全省之首,大米加工设备有半数以上的企业从日本引进的佐竹机械加工设备,有70%的大米加工企业具备二次色选和抛光工艺。大米包装精美,规格齐全,有礼盒包装,真空包装、纸袋包装,塑编包装等,如麦华牌、穆墩岛牌的泗洪大米已成为江苏省名牌产品。如今,泗洪大米不仅仅是作为人们生活的主食,而且成为广大消费者走亲访友加深友谊的礼品,提高了消费者的生活品味。

五、严格泗洪大米生产流程,打造泗洪大米品牌形象,让消费者感到物有所值

泗洪大米由“泗洪稻米协会”统一扎口经营与管理,会员由泗洪县境内稻米生产、加工的企业或自然人组成,所有会员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经营消售泗洪大米,一是有优质稻米生产基地;二是有绿色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书;三是有配套的大米色选、抛光等先进加工设备。换言之,目前进入市场上销售的泗洪大米,必须是优质稻米品种,且最低产品档次为绿色食品。

泗洪县位于苏北平原西部、洪泽湖西岸、淮河下游,东经117°56′-118°46′,北纬33°08′-33°47′。东濒洪泽湖与洪泽县隔湖相望;西邻安徽省泗县、五河县;南与盱眙县、明光市毗连;北与宿城区、泗阳县接壤。县境南北全长73公里,东西相距78公里。宁宿徐高速公路贯穿全境,加之洪泽湖、淮河、汴河等水路,交通十分便利。“泗洪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青阳镇、双沟镇、峰山乡、四河乡、天岗湖乡、上塘镇、魏营镇、车门乡、瑶沟乡、梅花镇、归仁镇、金锁镇、曹庙乡、朱湖镇、界集镇、太平镇、孙园镇、陈圩乡、半城镇、临淮镇、城头乡、石集乡、江苏省洪泽湖农场、五里江农场共23个乡镇,2个省属农场。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工作,确保专家评审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以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理标志处,具体负责评审会的组织工作。评审会召开前,秘书处应根据申报产品数量和类别,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临时组成评审会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分为种植、畜牧、渔业三个行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组),每个行业组分为若干专业小组(以下简称专业组)。

专家评审组人数由秘书处根据评审产品数量和专业领域合理进行确定。

第四条 秘书处应于评审会召开前,通知参评产品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申请方代表参加会议,并进行汇报和答辩。

申请方代表可提供能够完整感知其独特品质特征的最小量评审产品实物样品,供评审专家进行实物对照评审。

第五条 专家评审分行业独立进行评审,实行行业组组长负责制。行业组组长主持本行业评审工作,提出评审重点及技术要求,统筹评审进度和尺度。

第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等相关配套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审。

(一)形式复核

从专家角度对初审和复审内容进行一般性的复核确认把关,主要评审以下内容:

1.复核初审和复审程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一般性或重大审查漏洞。

2.复核重点环节和关键材料的规范性和符合性,主要对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地域范围、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品质鉴定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和登记审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把关。

(二)技术审核

专家除对初审和复审进行形式复核外,应重点从技术层面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评审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品质鉴定报告,确定产品品质特色是否突出或明显。

2.评审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品质鉴定报告,确定产品品质特色与产地环境、生产方式之间是否存在地域关联性,具体的影响因子是否对产品品质形成产生较大影响。

3.评审人文历史佐证材料,确定产品人文历史年限是否符合规定,证据或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产品在行业内或专业领域内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中特别规定的附加审查内容,确定产品名称与商标冲突性、申请产品与附属产品一体化申报、野生产品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5.评审确定申请产品是否具有登记保护价值和产业发展前景。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全体参会人员到主会场集中,秘书处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开始;

(二)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提出总体要求;

(三)秘书处介绍评审规则和程序,公布专家评审组成员构成,提名各行业组组长;

(四)各行业组到指定分会场进行评审;

(五)各行业组组长主持评审,具体介绍评审技术要点和相关评审要求,并指定各专业组组长;

(六)各专业组按照分工对申请材料分别进行预评,提出初评意见和需答辩的相关技术问题,由各专业组组长进行汇总,并召集组内专家会商,确认提问问题;

(七)预评结束后,各行业组进入互动式评审阶段,申请方代表逐一进场重点向行业组汇报申请产品品质特色、产地环境、生产方式、人文历史、产品知名度、产业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汇报使用ppt,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八)专业组应先向申请方代表进行现场提问,申请方代表进行答辩。行业组其他成员如有问题,也可向申请方代表进行现场提问。每个产品现场提问及答辩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九)申请方代表答辩离场后,专业组应根据预评、汇报和答疑等情况提出初步评审意见(通过/暂缓/不通过),行业组对专业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合议,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对专业组提出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表决,做出评审结论(通过/暂缓/不通过),半数以上为表决通过。暂缓和不通过的产品,行业组应提出暂缓或不通过的理由和具体处理意见。合议过程中,如需申请方再次进行答疑的,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十)合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分别召集各行业组参会人员,并代表各行业组宣读评审结论。

第八条 当因产品特色不显著、地域范围勘界不准确等较大缺陷暂缓或不通过的产品,必要时,秘书处可组织专家另行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现场评审结果将作为该产品能否再提交下次评审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评审结束前,行业组组长和专业组应在评审报告、评审表格上签署评审意见和结论,并将全部评审资料统一交回秘书处。

第十条 评审结束后,秘书处应按程序将本次评审产品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技术负责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本规范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配套使用,相关审查要求参见审查准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农质安发[2008]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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