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初级加工和经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三条 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监督管理第六条 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鼓励分散的农户与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生产经营。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重金属、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第八条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养殖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情况,生产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建立农产品销售档案,完整记录农产品销售品种、数量和销售地等情况。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养殖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检疫。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向经营者提供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并附质量合格证明。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养殖生产者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积极开展内检、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将人用药品作为兽(渔)药使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兽(渔)药休药期的规定。第十四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实行产销对接。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引言
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那么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呢?食品企业在制作和审核此类标签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呢?现在就给大家分享下我个人的经验之谈,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一、生干大豆到底是不是农产品?
说说的亲身经历吧,刚毕业作为一个菜鸟进入食品行业的时候,公司因为经营的生干大豆(以下简称大豆)标签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在某地被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下架并罚款,但是当时所在公司也是合法从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而且副页明细也是明确标注了大豆的,结果一个质量部忙的不可开交,一边派人出差去某地监管部门沟通,一边找发证机关协调解决问题。1、食用农产品生产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下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食品安全法释义》,书中明确了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食品安全法》最早立法于2009年,但是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交叉可能出现的冲突,本着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做出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均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而不仅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所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原法“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农产品的销售时无需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2、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法律风险
标签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属于标签错误呢?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原农业部2006年10月17日发布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分工,农产品标签应当是优先需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鉴于《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销售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目前有效的3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都没有生干豆类这些食用农产品的身影,所以食用农产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在标签上,对企业还是存在一定的法规风险的,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农产品销售厂家也都没有在标签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图1某电商平台销售的某品牌大豆图2某电商平台销售的红花生米
注:上图为在电商平台品牌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签均没有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1、食用农产品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定义了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同时只是简单的定义了食用农产品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肯定是包括食用农产品的,但是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我们还是很难区分出什么是食用农产品,比如目前消费者比较喜欢的干制红枣产品,到底是不是属于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呢?其实和我们同样头疼的也有监管部门,因为我们之前也遇到过不同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食用农产品的认知不一致,认为所有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必须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基本这类问题通过沟通解释都是可以解决的,所以接下来就从下面四个方法教大家如何鉴别食用农产品。2、食用农产品确定方法
a、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确定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规定的分类目录来进行区分,目前目录中公示了32大类产品的品种明细,凡是品种明细表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产品,都可以确定为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而非食用农产品,这个也很好的解释了干制红枣、桂圆、葡萄干等为什么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疑问。图3水果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b、查询监管部门的复函来确定
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质检总局关于农产品的复函,可以登录食品伙伴网法规中心,并搜索农产品或者生产许可等关键字,即可查询到哪些产品是监管部门明确为初级农产品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图5速冻鱼、虾、蔬菜等为初级农产品的复函图6速冻牛、羊、猪等畜禽肉为食用农产品的复函
c、通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确定
我们日常在计划要生产某个产品不确定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时候,可以尝试向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所以小伙伴们要向监管部门索要并保留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回执,这个回执对大家今后处理标签投诉还是非常有用的。d、向属地县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请示
如果小伙伴们现在已经在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当时也没有索要保留回执的,可以选在向属地的发证机关或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请示,可以详细描述下原料和工艺,模板给大家放在下面了,这样就可以保留监管部门的书面回复,以备不时之需。图4初级加工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函模板
三、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
目前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规定了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标签和其他标示内容的要求;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则规定至少应该注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标准有规定时)、食品添加剂(使用时)、贮藏条件(与保质期有关系时)的要求的。GB 7718和GB 28050整体上高于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这里也鼓励大家按照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来进行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设计,但是审核食用农产品的标签一定要注意切忌不能出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否则存在被客户、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风险,需要避坑的两点,第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标签中需要标注农产品的产地为农产品收获的地址;这个GB 7718中所说的“产地”存在冲突,所以建议大家标注“原料产地”或“原粮产地”,以示区分,具体见图7,第二,部分食用农产品有单独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需要特别注意标准中对于标签标识的规定,比如大豆需要标注收获时间。图7 GB 1352-2009 《大豆》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图8某品牌黄豆(标签正面喷印了生产日期和收获日期)图9 某品牌黄豆标签(同时标示了食品产地和原粮产地)
四、小结
总的来说,我们在日常制作和审核食用农产品标签的时候还是需要分三步走: 首先需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的释义来初步确认生产经营的对象是否符合定义; 其次就是按照上面介绍的四个方法来确定他到底是不是食用农产品; 最后当然就是按照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来制作和审核标签了。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838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