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学的论文怎么写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
(以江苏地区为例)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就出现了合作化的态势,且随着时代的推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五个阶段。从农业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组织,而有了“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则是典型的“国家的集体所有制”,不适宜用源自西方的“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形式,据农业部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基本覆盖了农村生产的方方面面。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规范。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将在更加规范的框架内蓬勃发展。
目前,学界和政府部门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并且把农业合作社界定为“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文取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看法,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农业合作社,一般是由从事某一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实现产前产后的合作,通过入会交纳会费,实行信息共享、设施共用、协调行为以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一类是股份合作经济,这类合作经济兼有资金入股和劳动合作的性质,在分配上实行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
当然,也有学者研究指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不是与合作社并列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农业合作社的一种具体形式,类似于美国北达科他州的“新一代合作社”。这种看法与本文的研究并不矛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和农业合作社都属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因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遵循自愿原则,不承认个人产权。农民协会也不能笼统的归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有的农业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只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自我管理。但对于对内提供非盈利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的农业行业协会,其性质接近于农业合作社,应将其归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二、江苏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总体情况
江苏是全国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省份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江苏发展的势头非常迅速。据省农林厅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4月,江苏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10个,成员186万人,带动农户284万户。而200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拥有固定资产净值23.6亿元,所有者权益37.4亿元,当年销售额208.6亿元,盈余30.3亿元,返还二次分利和股金分红共7.4亿元,平均每个社(会)员得227.2元。全省年经营额超过亿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39个,拥有注册商标897个。
苏南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各项农村事业的发展也比其他地区超前。如在常熟农村,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代表的股份合作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有新港李袁、董浜永安的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梅李梅北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虞山镇尚湖特种水产股份经济合作社,大义、何市、沙家浜奶牛专业合作社、古里南渝水产、任阳卫丰银杏、王庄邓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全市现有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186个,人社农户3.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5.2%;实现总收入2.83亿元,入社农户户均8086元,其中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发展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85个,入社农户2524户。2005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总收入1.15亿元,纯收入3164万元,按股分配和按销售进行二次分配额达1214.5万元,加上社会直接经营净收入,入社农户户均收益8774元。苏州市吴中区全区累计组建和正在筹建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已达110家,入股(社)农户1006户,农民169397人,占全区农民的46%,其主要类型除了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外,各种股份合作经济形式是其亮点,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全区有2家,入股农民26414人;社区资产股份合作社39家;物业股份合作社29家,吸纳农民入股资金18144万元;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2家,入股农民2877人。
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对于提高江苏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延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生产规模的不均匀性,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它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将长期存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其与市场对接的缺陷。个体农民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因为他们个体的力量相对较小,对整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在一般的产销结合的“公司+农户”的形式中,由于农民的家庭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只能获得公司所定立的收购价,市场盈余无法享受,而市场的风险却常由农民来承担,因此,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开展专业化合作,使单个农民联结成有力的群体,获得协作的生产力,形成足以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竞争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能够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例如,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以生产和销售水芹为生,但是常常遭遇菜贩子压菜价,好菜卖不出好价钱,2005年7月,该镇成立了大圣水芹合作社,经过一年的运作,合作社销售额达到160万元,实现净利润6.91万元,除去提留的公益金、公积金和向社员收购水芹的二次返利,按股分红近5万元。社员中通过向合作社销售水芹以及合作社的分红,年纯收入最高的达到7、8万元。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落实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的良好载体。长期以来,分散的农业生产使得农业科学技术的传播较为困难,农民的技术支持主要靠自学和邻里亲朋间的传播。农民依托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有利于现代科学技术和大规模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推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广泛进入农民家庭的重要载体。
现代市场对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提出了高要求,农业从业人员科技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影响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技术能手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的培训,对生产活动加强指导,制定和实施农业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创建产品优势品牌。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制定同业技术标准,在统一标准下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标准化生产。例如,常州市芙蓉镇有养奶牛的传统,最初,奶牛是由农户在自家房前屋后散养的,牛奶质量有好有坏,总的质量不高,因此出售时常被乳业公司限量、降价,造成损失。2005年,奶牛合作社通过筹资建成被称之为“奶牛公寓”的标准牛舍,社员饲养的奶牛全部住进公寓,社员根据技术人员的指导,按标准化生产规程进行饲养管理,喂按科学饲养要求统一配制的饲料,统一打防疫针,按时喂料,按时挤奶,集中处理养殖污染。社员将牛奶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给光明乳业集团。这样既提高了奶汁质量,又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据该合作社计算成本,按标准化程序生产,奶牛饲养成本降低20%,奶价提高15%,社员收益增加45%左右。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公正代表,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大企业对接,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成员通过合作组织不仅能够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还可以获得股利和按交易额进行的二次返利。加之合作组织与其它公司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通过组织起来,实行专业合作,一方面扩大了专项生产规模,极大地挖掘了农民的生产潜力,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通过收购把同类产品集中起来,统一进入市场,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创造了产品附加值,更有利于将优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产品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据不完全统计,在列入江苏省级示范考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比非社员一年可多增收近100元。
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农户的重要桥梁。由于我国农业的广泛分散性,使政府的调控政策难以面对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户,而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可以充当政府在实施各项农业政策时通向农民的桥梁,政府的宏观调控信号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实现更有效的传递与推行。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提高了农民的话语权,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反映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农业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二)组织模式及绩效分析
从组织形式看,目前规范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农业合作社,指通过农户人会,交纳会费而共享信息、共同利用设施,协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运用会费采购设施、提供良种以及农业技术服务。例如句容县“春城”葡萄合作社,入社的农户由社里统一供苗、统一施肥、统一防病、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合作社目前主要品种为日本巨峰系列,亩产在800—1000公斤,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目前产品已远销香港、深圳、上海、苏州、南京等地区和大中城市,每公斤售价10—14元,比普通品种葡萄售价高一倍以上。这类合作社一般建立在当地存在有特色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生产基础上,主要功能是承担一家一户做不了的事情。但通常受到地域性的限制,规模较小,且资金来源单一,发展有限。
另一种是农业股份合作经济或农业股份合作社。它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整合了股份制的一些优点,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资金、实物、技术等形式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特征,但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它与股份制企业至少有三个重要差别:一是在合作方式上,既是资金的联合,又是劳动的联合;二是在股份配置上,是劳股结合制,不允许少数人控股;三是在分配方式上,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例如苏州市吴中区的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主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山水旅游资源,将果农的土地、果树折价入股,组建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或者在茶叶合作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本,推出餐饮、住宿、垂钓等品茶、赏茶项目,成立休闲农业股份合作社。截至2005年底,该区共成立两家此类农业股份合作社,入社农民达到2877人。农业股份合作社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比较-接近,因而能建立起类似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并且能解决资金不足对组织规模的限制。但由于它们毕竟不是规范的企业,普通股东难以有真正的话语权,投票权往往流于形式。有的规定股权不能转让、买卖、抵押、甚至不能继承,因而是一种残缺的产权。
从发起动因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
1.“大户”发起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主要集中在一些商品性较强的经济作物领域,如水果、蔬菜、水产养殖等。通常是由生产大户和技术能手等骨干发起成立,目的是将当地从事同一作物生产的农户联系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这类合作形式的主要特点是存在着明确的组织核心——生产大户。在寻求交易时,生产大户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会尽可能地签订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贸易合同,其他相对规模较小的农户也会在交易中受益。这类组织符合我国农村分散居住和家庭亲缘观念的特点,内部管理和监督依赖于“地缘性”和“亲缘性”,是目前存在数量较多的组织形式。但是这类农民自发的经济合作组织由于没有政府的直接支持,在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上都受到一定影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对组织的多头管理很不利于其发展。此外,其运作基本依赖与掌控在生产大户手中,对生产大户的要求很高,制度也不够完善。
2.“龙头企业”牵引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功能就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农户之间架设桥梁,一般采用“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龙头”伸向国内外市场,“龙尾”摆向千万家农户,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把生产、收购、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形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这种合作经济形式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能充分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好处,是目前实现农业产业化采用较多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但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着对接障碍,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和诚信缺失。“龙头”通常是加工、流通企业,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原料买卖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分享生产环节以外的利润,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矛盾状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三者是合作关系,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管是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户都有可能发生诚信危机,出现“违约”问题。
3.部门扶持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主要是在农委、供销社、科协等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推动下形成的,主要分布在一些科技含量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领域,如药材、特色水果、特种养殖等。这类组织的优势是在技术人才、设备、场地、管理等方面能得到职能部门的直接扶持。缺陷是往往存在着生产大户和职能部门两个“核心”,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经济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4.政府推动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当地的农业资源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增长农民收入而出面联合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户而形成的。显而易见,政府的推动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官民”结合的产物,与政府之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合作经济组织是执行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和乡村管理的中介和桥梁。这类组织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被强化,容易忽略合作经济发展的规律,一旦政府的政策改变,合作组织就会陷入困境。另外,不排除存在地方政府为了突显政绩,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拉郎配”组成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从历史过程看。期货交易是由现货交易发展而来的。在13世纪比利时的安特卫普、17世纪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和18世纪日本的大阪,就已经出现了期货交易的雏形。现代有组织的期货交易产生于美国芝加哥,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开始从事农产品的远期买卖。为了避免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农场主和农产品贸易商、加工商一开始就采用了现货远期合约的方式来进行商品交换,以期稳定货源和销路,减少价格波动的风险。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现货远期合约的交易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是现货远期合约没有统一规定内容,是非规范化合约,每次交易都需双方重新签订合约,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二是由于远期合约的内容条款各式各样,某一具体的合约不能被广泛认可,使合约难以顺利转让,降低了合约的流动性。三是远期合约的履行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容易发生违约行为。四是远期合约的价格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形不成市场认可的、比较合理的预期价格。因此,早期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经常发生交易纠纷和违约,使商品交易受到很大制约,市场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为了减少交易纠纷,简化交易手续,增强合约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取代了原有的现货远期合约交易,后又推出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统一结算制度。
与现货交易相比,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是:
(1)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制订的、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合约。
(2)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如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保证金比率、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以及交易方式等都是标准化的,合约中只有价格一项是通过市场竞价交易形成的自由价格。
(3)实物交割率低。期货合约的了结并不一定必须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买卖期货合约者在规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时候都可通过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将持有的合约相互抵销,无需再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因此,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量占交易量的比重很小,一般小于5%。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与合约金额相等的全额贷款,只需付3%~15%的履约保证金。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二、什么是期权交易?
期权(Options)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实物商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权利。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按期权合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相反,买方可以放弃行使权利.此时买方只是损失权利金,同时。卖方则赚取权利金。总之,期权的买方拥有执行期权的权利、无执行的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履行期权的义务。
期权主要有如下几个构成因素:①执行价格(又称履约价格〕。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事先规定的标的物买卖价格。②权利金。期权的买方支付的期权价格,即买方为获得期权而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③履约保证金。期权卖方必须存入交易所用于履约的财力担保,④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买进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看跌期权,是指卖出标的物的权利。当期权买方预期标的物价格会超出执行价格时,他就会买进看涨期权,相反就会买进看跌期权。
按执行时间的不同,期权主要可分为两种,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指只有在合约到期日才被允许执行的期权,它在大部分场外交易中被采用。美式期权,是指可以在成交后有效期内任何一大被执行的期权,多为场内交易所采用。
三、什么是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交易所会员有权利在交易所内直接参加交易,同时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则,交纳会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是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收取交易手续费维持交易设施以及员工等方面的开支,费用节余只能用于与交易直接有关的开支,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或利润分配。期货交易所的宗旨就是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不拥有任何商品,不买卖期货合约,也不参与期货价格形成。
四、什么是期货保证金?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它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调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率为5%,如果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大豆期货合约(每张10吨),那么,他必须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700x50x5%)的初始保证金。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调持仓量调保证金比率x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仍按上例,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结算价下跌至2600元/吨。由于价格卜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700-2600)x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750元(即67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 700x50X5%x0.75=5 062.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2 700x50x5%),需补充的保证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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