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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近期,有些小伙伴留言对于农产品进项税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今天,深空网就将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多少?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以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如果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则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对于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则作转出处理。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如何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已税农产品,凭票抵扣进项税额11%:

1、如果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则为进项税额(11%);

2、如果是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1%、13%)

1、按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则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注意事项1:正确使用11%或13%,需要区分农产品来源和用途:

农产品来源用途及进项税额:

已税直接销售11%(税率)

连续加工11%(税率)

免税直接销售11%(扣除率)

连续加工13%(扣除率)

注意事项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扣税(11%)。

购进农产品,不都是按11%来抵扣的,这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该文件有个附件1,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节选):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此处的11%,原文件是13%,我在这里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改成11%了。)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就是说,除核定扣除的特例之外,其他购进农产品的情形按11%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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