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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采集果树植株样品?

答:采集果树植株样品具体的方法如下:

怎样采集果树植株样品?

(1)田间试验植株样品的采集

植株样品是指植株茎、叶等组织样品,此类样品通常用于诊断植株养分失调,研究植株体内养分变化动态及各生育期需肥规律等。用于前者,常采集与分析元素密切相关的具有指示意义的部位或器官进行分析;用于后者,则需采集全植株不同器官进行分析。

植株样品的采集方法:可参照本书第二章果园测土配方施肥田间试验技术中有关果树植株样品的采集方法。

在田间采样时,可像采集土样一样,按照一定路线进行,并在生产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条件下,尽量多采集样品,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受病虫害或机械损伤的植株不宜采样。

②当植株受高温或干旱灾害影响时不宜采样。

③遮阴植株及有机肥料堆置处的植株不宜采样。

④植物组织上面有较大尘埃及泥土时不宜采样。

⑤茎叶部分特定部位的采样,一般应在植株生殖生长阶段初期或稍前期为宜。生理上过分幼嫩的组织,由于养分组成变化迅速,也不宜作为特定部位的采样。

⑥一般不宜用种子作其营养状态的鉴定,但却可用其发芽的幼苗来检定一些营养元素的平衡状况。

⑦生长不良的果园,植株取样数应多于正常果园的取样数。

⑧植株采回后需要分不同器官测定(如分叶片、叶鞘、叶柄、茎、果实、种子等)时,应在采样后立即将其剪开,以免养分转移,影响测定结果。

(2)果树营养诊断叶片样品的采集

叶分析的结果能否用于果树营养诊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技术。因为取样时间、部位、数量以及样品处理方法都会显著地影响叶子中营养元素的含量。因此,只有准确的测定结果,才能得出正确的诊断结论,为合理施肥提供科学依据。

①样品的代表性:营养诊断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果树叶片样品的分析,获得大量有效数据之后,来了解或推断整个果园或某个采样区的树体营养状况。因此,采集的样品对整个果园或某一采样区必须具有代表性。

样品的代表性与控制采样误差直接相关。从理论上讲,在一个采样区分布的采样点愈多,每个样品的株数愈多,样品的代表性就愈大。在一般情况下,采样区布点的多少和每个点选定株数的多少,取决于果园面积的大小、考察对象的复杂程度和试验要求的精密度等因素。果园面积愈大、对象愈复杂,则采样点数和每点株数都应增加。在理想的情况下,应该使采样点数和每点株数最少,而样品的代表性又是最大,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得到最高的工作效率。

在同一采样区,样点之间、样株之间仍然存在差异。为使样品能充分代表各植株的营养状况,必须多株采样。首先要保证有足够的样点数,每点有足够的株数,使之能代表采样区植株的营养状况,其次是要求采样误差控制到与室内分析所允许的误差较为接近。根据这两个要求,采样点数或每点采集株数,可根据其变异系数和要求的精密度,按下式算出来。

n=(CV/m)2

式中:n——应布的采样点数或每点应采的株数;

CV——变异系数(%);

m——试验所允许的最大误差(%)。

在一般情况下,室内分析误差一般不超过5%。如果试验所允许的最大误差不超过5%,假设株间的变异系数为20%,于是每个采样点应采的株数n为:

n=(20/5)2=16(株)

就是说在这个采样点上,需要从16株树上采样组成一个样品,才能满足上述要求。

②采样方法:

A.样株的选择:确定了每个采样点的株数后,还必须进一步选定株样。定株的原则是尽量做到均匀和随机。均匀分布可起到控制整个采样点的作用,随机定株则可避免出现误差的影响。据此,定株以锯齿形(Z形)或对角线为好。如设有小区重复,宜用Z形取样法,每采样区各重复采5株;如不设重复,宜用对角线取样,每采样区25~50株。若以直线或梅花形定株,则常常易造成系统误差。由于耕作、施肥等农业技术措施往往是顺着某一方向进行的,如果采样的方向与农业操作的方向一致,则样株落在同一条件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容易使采样的代表性降低。

为了某一特定目的(例如缺素和毒害症状诊断)而采样时,则应注意样株的典型性,并应同时选择附近有对比意义的典型正常植株作为对照,使分析结果能在可比的情况下说明问题。为此,选定的两组样株的采样部位和生育期必须相同。否则,比较分析就会失去作用。

B.采样部位:样株选定后,还要决定采样部位(表4-2)。研究证明,叶片组织中营养元素的浓度受枝梢类别、树冠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表4-2 主要树种叶分析的取样方法

许多试验证明,在春梢叶龄相同的情况下,营养枝和结果枝叶片中元素含量有明显差异。从实际应用来看,采用营养性春梢中部的叶子为宜。

叶片在树冠上的位置不同,对其他元素浓度的影响不甚稳定。因此,在采样时,枝梢种类和叶片在树冠上的位置应统一。通常是从树冠周围的目视高度(1.5~1.7米),在东南西北各个方向上,选择发育中庸的营养性春梢,由顶端向下取第二至第三片叶一片(带叶柄)。在25~50株树上采100~200片叶作为样品。

对于缺素引起的果实生理病害的研究,也可根据病情发生的时期采取果实样品,一般取树冠外围中部的果实或有病症的果实。

C.采样时期:果树叶片中营养元素的浓度随采样时期和叶龄而有显著的变化。所以进行果树营养诊断时,决定采样时期是特别重要的。研究证明,通常选择叶片元素含量的稳定期采集叶片进行分析较为适宜,亦即新梢停止生长,叶片矿质成分含量变动小为适期。采样适期因树种、品种、气候条件等而异。以往大多数学者认定柑橘叶分析采叶期定为春梢叶片4~7月龄。据此,我国柑橘产区营养诊断的采叶期以8~9月为宜。对于苹果、梨、杏、桃等果树的采样期,我国北方大致为盛花后8~12周(7~8月)或结果树顶芽形成后2~4周,取新梢中部叶子。

采样时间亦应一致。叶片元素含量在一天中略有变化,一日之中以上午8~10时采样为宜。因此时树体的生理活动已趋活跃,地下部的根系吸收速率与地上部趋于上升的光合作用强度接近平衡。此时树体组织中的营养贮量最能反映根系养分吸收与树体同化需要的相对关系,因此最具有营养诊断意义。

D.标签内容:样品信息包括采样序号、采样地点与地理位置、样品名称、果树品种与部位、果树长势及病虫害等。土壤信息包括土壤名称(或当地俗称)、土壤类型、成土母质等。田间管理信息包括施肥浇水及农药使用、降雨情况等。同时还要注明采样人和采样时间。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附办理流程

需要材料:取样用的容器(一次性,取样后受污染,应妥善处理),一条足够长的绳子,化工手套(切勿空手接触污水样品)

取样容器材质密度最好比水大,绳子要足够长,拴得牢固,

接下以陶瓷杯子为例

在杯的把儿拴上足够长的绳子,放下去,拉上来就能装上样品,记得接过的时候带上塑料手套。

如果容器材质,如塑料瓶这些,预先填充干净的,对样品成分无影响的重物,如,可以在塑料瓶内填充干净的石子,投放下去的时候要注意容器重量,保证沉没,水能进入容器。

记得要带手套,预防污染。

汞离子的检测,来源百度作业帮。

亚汞离子:

加入氯离子使其形成Hg2Cl2沉淀,将此沉淀溶于硝酸和盐酸中形成HgCl4(2-).

再加入CuSO4-KI溶液,得到橙色的Cu2HgI4沉淀.若**的I2干扰颜色观察可用硫代硫酸钠除去.钨酸根和钼酸根会干扰此反应.

楼上的那个方法也可以用,但是会生成Hg,不太安全吧.

汞离子:

主要思想是转化为亚汞离子,再按鉴别亚汞离子的方法鉴定.加入HCl,以保证除去亚汞离子,以免其干扰鉴定.再将沉淀除去,在溶液之中加入TAA,得到HgS,再加入KI-CuSO4-Na2SO3溶液,若仍出现橙色的Cu2HgI4沉淀则证明有汞离子.

这个实验要求彻底排除亚汞离子,所以加盐酸要过量

题外话:还原汞离子为亚汞离子,可用酸性亚硫酸钠溶液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1)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4)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3、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1)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2)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4、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2)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3)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5、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2)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1)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2)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1)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2)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1)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2)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3)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4)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5)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6)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7)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8)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办理流程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的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一定的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以及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一定的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申请人会收到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书面通知即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4、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会再一次进行评审。

5、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审查、评审意见等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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