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构建加强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必须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倾斜,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要坚持并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统筹城乡发展,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要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着眼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健全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动互促、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是要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这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立足发展国内生产,深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保障农产品供求总量充足、结构平衡和质量安全。要重视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确保粮食供给。实施粮食战略工程,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要切实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积极推动蔬菜等园艺产品的规模化种植。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推行水产健康养殖。要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和精细农业。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
三是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强化农业基础的紧迫任务。必须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尽快改变农业基础设施长期薄弱的局面。一要狠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抓紧编制和完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二要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三要加快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四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五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六要继续加强生态建设,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四是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要加快推进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切实增加农业科研投入,重点支持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加强先进实用技术集成配套。推进产学研密切结合,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大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加快构建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继续实施植保工程,推进重大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
五是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要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增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继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农村公共文化。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不断提高扶贫开发水平。
六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
七是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健全农村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探索乡村有效治理机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条 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第四章 推广使用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z/4_657331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