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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能上路从事运输吗

法律只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赋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的权力,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交通的需求。

农用拖拉机能上路从事运输吗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拖拉机”是指在农村从事田间作业的一种轮式专用机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其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20公里。禁止拖拉机上高速和中心城区道路,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分道高速行驶,拖拉机设计时速较低,又不具备其他安全保障设施,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显然对自身安全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农业机械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农业机械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牌证。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方可驾驶农业机械,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审验。农机驾驶人员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农业机械的,应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增驾手续。农业机械驾驶人员申领驾驶证,应当向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体检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新疆农机牌照的区分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不含汽车),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村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业工程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销、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和农机生产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机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机化事业纳入农业发展规划。第六条 生产、经销农机及其零配件(以下简称农机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生产、经销的农机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不合格和无合格证的农机产品出厂;禁止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伪劣的农机产品。第七条 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农机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县级以上农机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农机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生产企业保证农机产品质量。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农机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八条 经销农机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保管条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机产品销售后,在保修期内,经销者对存在缺陷的农机产品,应当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九条 农机维修厂(站、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手段和场所,配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机维修厂(站、点)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书,其维修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修理工技术等级证书。

农机维修者必须依法从事维修业务,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因维修质量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返修和赔偿损失。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机维修资格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农机修理和保养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必须按规定经过试验、鉴定,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后,方可推广使用。第十二条 农机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其中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收获机械和8.8千瓦以上座机,必须按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核发牌证的农机,必须接受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后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农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并经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应当报废的农机,必须强制报废。第十四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章行为及农机事故。

农机在作业、停放以及在机耕道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核发牌证的农机,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学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依法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

持有农机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当地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驾驶或操作。

农机驾驶证、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伪造。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的领导,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破坏或者无偿调拨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禁止向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摊派和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农机牌照是绿色的,属于当地农机局管理,到农机监理站办理驾驶证,行驶证,挂牌,年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作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政策公正公开。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

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驾驶农机车应注意:

1、忌车况不良。出车前,应加强对农用车的检查,特别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应有效、可靠,不得有行驶跑偏和偏刹现象。货物装载应注意使两侧车胎载荷相等。

2、忌观察不周。行进时仔细观察路况,切勿粗心大意,尤其农用车发动机声音太大,会对驾驶人造成干扰,一定要仔细判断路况。若需通过弯道、坡道、河谷和山路等危险、可疑之处,应停车检查清楚,判明情况后再通过,不可冒险。

3、忌车速过快。行车时一定要控制车速,特别是转弯或下坡时必须将车速控制在能随时停车的限度内;需要加速或减速时,应缓缓踏下或松开油门踏板,以防驱动轮因突然增速或减速而打滑,甚至侧滑、甩尾。

4、忌跟车过近。若跟车过近,当前车减速制动时易造成追尾撞车事故。因此,驾驶员应根据地形、车速和装载等状况,与前车拉开正常行驶时2倍以上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0 米)。

5、忌违法载人。农用车主要用于田间作业,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可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农用车载人是不安全的,更是违法的,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违法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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