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版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水泥在硬化过程中,如果不产生不均匀的体积变形,没有产生裂缝、弯曲等现象,则称为体积安定性合格;如果水泥硬化后体积产生了不均匀变化,造成有害的膨胀,将使建筑物开裂,甚至崩溃,则称为安定性不合格。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处理有关认证的各项业务,根据“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用的名词术语与“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章程”规定的名词术语相同。第二章认证准则第三条认证准则包括文件审查准则和工厂审查内容及考核标准。第四条文件审查准则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交质量认证申请书(包括附件),文件材料应能表明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均匀稳定,能达到考核细则要求。第五条工厂现场检查内容及考核标准(包括人员素质、规章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工艺条件、质量性能指标、产品抽检等)见本办法附件“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考核细则”。第六条企业在认证有效期满提出复查认证时,认证准则与本规定相同。第三章工厂审查员第七条工厂审查员条件(一)具有质量管理和水泥专业知识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二)熟悉质量认证的有关文件和水泥质量监督检查业务;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时,具有综合评价能力;(三)熟悉水泥标准及检验业务;(四)了解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守工作纪律。第八条工厂审查员的批准程序(一)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办公室从科研、生产、管理和质检机构等部门推荐的人员中挑选,报认证委员会批准聘任。(二)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并向国家认证管理机构注册、备案。(三)凡经聘任的工厂审查员,由认证委员会发给《水泥质量认证工厂审查员证书》。第九条工厂审查员的工作纪律(一)工厂审查员在执行审查任务时,接受认证办公室领导;(二)工厂审查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搞特殊化,严禁受贿;(三)工厂审查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完成检查、监督任务。任务完成后立即向认证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四)对认证产品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第十条工厂审查员资格的撤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办公室应提请认证委员会,撤销其工厂审查员的资格,收回审查员证书,报国家认证管理机构备案。(一)由于正当原因本人提出申请;(二)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推荐单位提出要求;(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工厂审查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要可连聘连任。第四章认证产品抽检和日常监督第十二条认证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由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水泥质检中心)负责,被认证产品的日常质量监督则由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或受其委托的省级水泥质检站负责,其职责范围是:(一)根据认证办公室安排,对文件审查已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认证产品抽查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认证办公室和申请企业。(二)用户对认证产品的质量有异议,认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对认证产品进行检验鉴定,委托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执行。如涉及到产品复验,仲裁等,按现有规定进行。(三)产品认证有效期间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可以与下列形式的抽检和检查相结合,如:各级监督抽查检验,地方产品抽检、行检等。(四)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水泥质检中心及省级水泥质检站应定期向认证办公室反映已认证产品质量情况。第十三条认证产品的抽检(一)抽样按水泥质检中心制定办法进行,遵守国家经委颁布的监督抽查工作守则。抽样时间要严格保密,抽样人员不得予先告诉被抽企业。(二)均匀性试验抽样:在同一编号出厂的水泥中除抽取水泥混合样外,按每十分之一取样吨位抽取分割样,其取10个分割样,每个不少于6公斤。取样方法与要求应符合水泥标准及有关规定。混合样及分割样应各自充分混合均匀,由抽检人员填好抽样登记表放入样品内,在被抽企业有关人员在场下,立即贴上封条,由企业负责三天内连同水泥混合样,送或寄到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址:北京管庄)。(三)水泥品质检验,严格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第十四条水泥袋重合格率的抽查在抽样的同时抽查水泥袋重,在企业发货栈台或仓库内按一定间隔在4个竖叠自上至下抽10包共40包过磅检斤,精确至0.1公斤(净重),并做好记录(纸袋重量以10只纸袋重量平均),计算合格率。第十五条复查认证和日常质量监督的抽样方法与本规定相同。第五章复查认证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的有关规定(一)企业应在质量论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认证办公室提出复查质量认证办公室提出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二)申请复查质量认证时如原认证时所提供的资料有变动,则应在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上对变动事项提交补充材料;(三)复查质量认证申请书的格式及办理申请的必要事项,见附录。第十七条复查质量认证的文件审查,工厂检查,产品抽检按《章程》第四章规定进行。第十八条进行复查认证时,企业应重新缴纳认证费用。第六章申诉与仲裁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申诉(一)企业对其产品的认证结论,被撤销认证合格证书,用户对认证产品有异议或发现工厂审查员有违纪行为时,可在一个月内向认证办公室直至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认证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二)有关认证工作中的争议,由认证委员会裁决。第二十条仲裁规定(一)处理有争议问题时,企业应向认证办公室提交必要文件资料,如申请书、有关检验报告、工厂审查报告,认证办公室与企业之间的来往信件等,认证办公室有权查阅发生争议的有关资料文件。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咨询。(二)认证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受理仲裁事务,对仲裁过程尚未解决的问题严格保密。(三)仲裁需作出如下结论:1.批准发给质量认证合格证书;2.拒绝发给质量认证合格证书;3.撤销质量认证合格证书;4.对工厂审查员违纪与否作出结论。(四)认证委员会仲裁结论为最终裁决,一经裁决,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按裁决文件执行。(五)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检验水泥安定性,按GB/T750-1992进行。
1、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在中国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核查系统查询。
2、检验检疫证书是确保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在进口国顺利通关的重要证明。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冒检验检疫证书非法出口货物,已严重影响我国检验检疫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3、为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和正常的外贸秩序,2009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发并启用了“中国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向所有贸易国提供检验检疫证书网上核查。国外相关机构经授权,可上网查询所有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信息。
同时,质检总局与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质检部门合作,建立了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了通过电子方式与多个国家进出口商品提供实时检验检疫证书信息,协助进口港口清关,大大增强证书的安全性,有力地打击了假冒检验检疫证书的不法行为。
4、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专业技术性强、专业学科门类齐全、专业技术人员为基础的系统,始终坚持实施“科技兴检”战略,加大科技和财力投入,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国内和国外具有较好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在全国共建有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工业品检测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近700个,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88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318个,综合性常规实验室190个;
计量、质量检验、标准服务、特种设备检验、纤维检验等实验室3473个,其中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260个。这些实验室拥有先进的仪器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执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各项检验、检疫、检测任务,保证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
为总局决策提供有效技术支持,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各个领域提供重要的检测技术服务。
扩展资料:
1、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
负责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发布和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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