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养殖 >

呼和浩特最新防疫政策

一、“一场两站”和公路查验点对所有来(返)呼人员全部测温、查验青城码。

呼和浩特最新防疫政策

二、对入境返呼人员实施“7+3”隔离管控措施。即对入境目的地为本市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完成7天集中隔离返回我市后,有固定居所的,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由目的地旗县区安排专用车辆将其闭环转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网格员做好交接,严格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由社区安排采样人员上门或专车闭环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落实核酸检测。入境人员居家健康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开展核酸检测。

四、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开展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

五、对7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的人员),需如实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开展核酸检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7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人员),需如实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开展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来(返)呼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抵呼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入呼后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以上,如已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则算完成第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八、持即日起,所有来(返)呼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3天2检(即落地进行第1次核酸检测,第2次核酸检测应在入呼后24-72小时内完成),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将在“青城码”弹窗提示,主动检测后弹窗自动取消。

?出呼和浩特

202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通滞留人员返程、外出就学、外出考试人员离呼绿色通道的通告(2022年第116号)。其中明确

出具证明

1.滞留人员(含公务、探亲、旅游等人员)必须处于低风险地区、持有“五天三检”(离呼之日前五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青城码绿码;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须向目的地工作单位、学校或社区(村)报备。

2.外出就学人员(含留学生)必须处于低风险地区、持有“五天三检”(离呼之日前五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青城码绿码;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等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须向学校报备。

3.外出考试人员必须处于低风险地区、持有“五天三检”(离呼之日前五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青城码绿码;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须向考试组织单位报备;须提供准考证、考试通知等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yz/3_657138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