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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求食品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14)

水产养殖投入品主要包括苗种、饲料、肥料和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1)苗种外购的受精卵、苗种和亲本应来自于国家批准并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种苗场。自繁苗种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规定,并做好种质质量的保护。应保存苗种采购记录和苗种自繁记录。

(2)饲料饲料采购应来源于国家批准的饲料加工企业。对于某些自配饲料的主要原料采购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符合可追溯的要求,应保存所有饲料的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文件,并至少保存3年。记录包括饲料类别、数量、饲料营养成分表、生产商等内容。配合饲料的保存方法有缺氧保存、干燥保存、通风保存、低温保存和化学保存。渔用饲料的保存对于保持其营养成分至关重要,如果保存不当,容易造成渔用饲料变质、营养损失或产生有毒物质。渔用配合饲料的保存,其含水量不能超过13%,以10%以下为好。保存渔用饲料的仓库和场地宜干燥、通风和避光。避免鼠类、昆虫等有害动物消耗和损坏饲料。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防止鼠类、害虫及其他动物对饲料可能造成的污染。对废弃的发霉或受潮的饲料应安全地处置。不同种类的特殊饲料、药物饲料和普通饲料应严格区分标示,标示清晰,并且分开堆放。饲料的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饲料的批次清楚,易于追溯。渔用配合饲料的质量、卫生和安全指标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的要求。

(3)肥料池塘施肥是提高池塘养殖产量的有效措施,施肥后可以培养池中微小型动、植物作为水产养殖动物直接或间接食用的饵料。池中饵料丰富,养殖动物生长快,池塘产量相应提高。池塘中各类浮游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水中的无机营养盐类和二氧化碳转化成有机物质;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等以浮游植物为食料,把植物体的有机物质的一部分转化为动物体的蛋白质,使低等动物得到生长和繁殖,这些水生动、植物的大量繁殖又为养殖动物提供了丰富的天然食料,养殖动物摄食这些天然食料而生长;池中一切动、植物死亡后的有机体经细菌的分解而变成简单的无机物,又被浮游植物等所利用,创造新的有机体。为防止因施肥造成养殖水体富营养化,除苗种培育必须通过施肥培育开口饵料外,投饵性成鱼养殖建议少施或不施肥料。池塘施肥要合理。首先要进行测水配方施肥,保持养殖水体营养盐类的总体平衡,防止因限制性营养元素的不足而造成其他营养元素的过剩而浪费,造成养殖水环境污染。其次,要了解不同肥料种类的特性,并根据不同养殖模式和投喂饲料形成的水质特点,选择合适的肥料种类。第三,应控制肥料使用总量,使水中硝酸盐含量控制在40毫克/升以下。第四,要保持池水具有充足的溶氧条件,防止施肥后,因缺氧引起鱼类浮头泛池。第五,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或生物肥料。施肥必须根据天气和水质情况灵活调控。一般应选择天气晴朗有阳光照射的时段进行,最好能结合水质测定及浮游生物种群结构分析进行。使水色以褐绿色或绿色、透明度30厘米左右为宜。有许多针对养殖对象生产用的水产专用肥料,可适当选用。

(4)渔药在购买渔药时,一定要注意所购买的渔药是否有商品名称和化学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批次、有效期和失效期等,这些都是目前兽药(渔药)标签所必须标明的内容。渔药的存放对于保持渔药的质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养殖场只能存放法律、法规允许的渔药,不得存放违禁药。养殖场的渔药存放应设有专用的药品库,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并能上锁,应符合化学品存放场地的要求。有特殊储存条件(如冷藏)的,应提供专用的储存设备。每个养殖场渔药仓库都相应建有渔药清单或药品档案,内容包括每种药的生产商、供应商、使用方式、使用剂量等信息。应针对渔药的进、销、存情况,建立库存台账。渔药的使用必须按照《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见农业部公告193号)、《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和《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渔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渔药的使用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不准滥用或误用药物,否则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后果。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动植物百科》

第一条 为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和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

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培育、生产、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水产种业发展:

(一)在新增财力中安排渔业发展资金,对水产种苗生产、新品种养殖试验和良种引进给予财政补贴;

(二)在农田水利、水保生态、城乡供水、水资源管理、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中,安排水产种苗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用地安排,水产苗种生产水面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天然资源库、生态保护区、水产种苗防疫检疫体系、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制定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建设规划。第七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苗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原发证机关核发新证。

禁止伪造、买卖、租借或者擅自转让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申领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有行政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申领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规划;

(二)有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四)亲本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标准;

(五)具有水产种苗生产和质量检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

经济杂交亲本应当是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养殖场所,应当建立隔离和防逃设施。

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水域。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以及引进地点、单位、数量、规格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生产技术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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