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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否属于农牧渔业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报奖。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报奖条件第三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内容,奖励的重点:

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1.种植业:以粮食、棉花、油料为主;

2.畜牧业:以猪、禽、牛、羊、兔为主;

3.渔业:以水产品增养殖为主;

4.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之内的其他项目;

5.其他对农牧渔业增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四条 报奖条件

1.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2.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凡列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的项目,所拨资金使用合理,所借贷款和周转金已按期归还。第五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定的等级标准

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定。

1.一等奖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推广,推广面积(包括头数)占的范围达25%以上(在山区或耕地是小块地区,面积可适当缩小);

(2)增产幅度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单项或综合技术措施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投入产出比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县。

2.二等奖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县较大规模的推广,推广范围(头数)达20%以上;

(2)、(3)、(4)内容同一等奖,水平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先进水平;

(5)推广范围达35%以上,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先进水平的县。

3.三等奖

(1)重点奖励以县为单位大面积、大范围推广项目,推广面积(头)占本县可推广数至少35%以上;

(2)推广的技术水平、增产幅度、投入产出比居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第三章 奖励第六条 “丰收奖”的管理及评审机构

1.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设在农牧渔业部科技司)

(1)受农牧渔业部、财政部“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负责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2)协助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对一等奖初、复评工作和对二、三等奖的复核工作;

(3)负责公布评奖结果;

(4)办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状、个人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

(1)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总的组织、联络工作;

(2)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对一、二、三等奖的申报;

(3)对二、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初评、复评并向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报送二、三等奖评定结果及推荐一等奖项目;

(4)转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全国“丰收奖”项目的奖状、个人证书、奖金。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归口厅(局)

(1)受理所辖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填写归口厅(局)审查意见;

(2)争议的处理。

4.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1)对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项目的复审;

(2)对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项目的复核。第七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的组织原则、办公地点、成员的职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局)作为牵头部门,协调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局)的行政、推广、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的专家9-11人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选小组,报农牧渔业部“丰收计划”办公室,经部领导批准后,由部发聘书。

2.办公地点设在农牧渔业(农牧、农业、农林)厅科教(技)处。设秘书一人,由农牧厅科教处指定一人兼任(报部“丰收计划”办公室备案)。

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小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

(1)代表农牧渔业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进行评审。(不是本系统、本单位的代表);

(2)知识面较广、较深,有推广工作和基层工作实践经验;

(3)办事认真,公正无私。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畜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拟完善畜禽遗传资源和种畜禽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扶持政策规定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完善。

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违反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对在畜牧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相关改革要求,完善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可以对批准机关作出特别规定。

完善有关种畜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明确只有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新建种畜禽场才可以通过提供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的方式申请进口种畜禽。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建设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要求。同时,应遵守有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规定,建议畜牧法对划定禁养区域可作衔接性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同时明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结合现行法规定,并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有的部门提出,牧区牛羊等家畜保费补贴制度只是牧区家畜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建议将“保费补贴制度”改为“保险制度”。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执行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业发展补贴政策,建议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上述意见,完善相关表述。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更好理解《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近年来,我省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显著不断提高,在保障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创新转变总体偏慢、是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源约束日益趋紧、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保障措施3个部分,合计14条。对我省畜牧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提出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总体思路。对畜禽种业、规模养殖、疫病防控、等发展重点,以及组织领导、政策扶持、机制体制等支撑保障提出政策措施的具体安排。

《意见》立足我省产业发展和畜牧兽医工作实际,全面落实落细国家部署,提出多项创新性举措,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一)聚焦走在前列,确立目标任务。坚持高标定位,扛牢大省责任,量化目标大幅高于全国,提出肉蛋奶产量稳定在1500万吨,可满足1.5亿人需求。到2025年,全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7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我省分别为88%、85%。同时,明确提出到2030年,结构布局更加优化,质量效益持续提升,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畜牧业现代化的远景目标。

(二)聚焦产业链条,突出发展重点。围绕畜禽种业、饲料兽药、规模养殖、加工流通全链条各环节,提出针对性政策措施。畜禽种业,提出建设畜禽种质资源资源与保护中心,推动生猪、家禽等主要畜禽品种本土化选育,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饲料兽药,提出保障饲料用粮需要,引导饲料兽药企业优化组合、做大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规模养殖,提出稳步提高规模养殖比重,推广畜禽立体养殖,逐步实现主要畜禽品种养殖全程机械化。加工流通,提出建设屠宰质量标准创新中心,规范牛羊禽等屠宰管理,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

(三)聚焦质量效益,提升发展水平。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强化主体培育、疫病防控、绿色发展、质量安全、科技创新。提出,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平台经营新模式,构建产业发展一体化格局;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完善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平台,建设省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深化农牧循环,推进种养结合,支持种植主体施用粪肥,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齐鲁畜牧”公用品牌和智慧供应链建设;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配套。

三、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实绩考核,强化财税、金融、保险、用地等政策扶持。持续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果,完善畜牧兽医工作体制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下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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