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
1、查询资料。
2、准备使用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准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质量合格书,产品数据书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注意:找不到的找供应商)
3、准备质量证明书,合格书,检查报告。
4、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报送材料。
7、一周后领取证书。 携带下列资料:特种设备出厂时附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装施工设计资料;特种设备安装及监检资料完整。 办理程序:
(一)申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除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客运索道到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外),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受理、审理: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地检查。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三)颁发使用登记证: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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