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养殖 >

禁养区划定

法律分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禁止建设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养殖场。禁养区依法禁止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并不是禁止所有的养殖行为。此外,禁养区划定一定要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以改善环境为由,利用划定禁养区清理养殖业,以清理代替治理。

禁养区划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怎样划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1)不能建在居民区。(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补充: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养殖条件,及要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土壤,减少污染物进入土壤;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植物,减少污染物进入植物;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动物,减少污染物进入动物体内;养猪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污染食物,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

法律依据: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圆心,半径为30m范围的圆形区域。

2.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外距离300m所围成的外包线区域。

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井)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具体范围按照《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正本)要求,并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二)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目前,我市共有省级自然保护区2个,分别为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沈阳滑石台地址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

(三)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风景名胜区。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棋盘山风景区生态红线一类区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为禁养区,以国家林业局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目前,我市共有国家湿地公园4处,分别为法库獾子洞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辽中蒲河国家湿地公园、辽宁沈北七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康平辽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

(六)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以及国家环保部印发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界范围。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yz/3_65763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