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1997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需求,根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蔬菜基地,均按本条例规定,实行长期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县(市、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蔬菜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搞好市或县(市、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计划、农经、农业、城乡建设、土地管理、规划、财政、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在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的建设规划;
(二)负责新蔬菜基地的建设和老蔬菜基地的改造;
(三)指导、协调蔬菜的生产和销售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蔬菜生产科研项目,引进和推广蔬菜新品种、新技术,为菜农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社会化服务。第五条 市、县(市)、镇海区、北仑区和非农业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镇应当建立蔬菜基地。
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城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确定,市区人均面积不少于0.025亩,县(市)和镇人均面积不少于0.02亩。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10%的比例建立蔬菜后备基地。因人口自然增长和征用蔬菜基地造成人均占有蔬菜基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
市、县(市、区)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蔬菜后备基地的土地和设施进行改造,并有计划地逐年增加种植蔬菜的面积。
已种植蔬菜的蔬菜后备基地,视为蔬菜基地,按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保护。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菜农的利益:
(一)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蔬菜基地的资金投入;
(二)对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对有条件直接销售的菜农,在运输、开店设摊上给予优惠照顾;
(四)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对签订产销合同的,实行最低保护价,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九条 新建蔬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蔬菜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50亩,县(市、区)、镇蔬菜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30亩;
(二)交通便利,排灌通畅;
(三)土壤适宜种植蔬菜;
(四)附近无污染源;
(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蔬菜后备基地的条件参照前款规定。第十条 蔬菜基地应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划定范围,绘制图纸,登记造册,并由批准机关明文公告,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未经市、县(市、区)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种其他作物或挖塘。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第十二条 不准任意占用蔬菜基地进行基本建设。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或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按《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
菜农住宅建设应安排在城市和村镇规划中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第十三条 征用蔬菜基地实行先补后征。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征用蔬菜基地控制计划,并按征用1亩补1.5亩的标准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新菜地后,方可征用。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单位,必须先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分别由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每季度汇交市、县(市、区)、镇的财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交、免交。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2001修正)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市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所属蔬菜基地管理站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专业菜地附属设施是指水利、供电、道路、温室、大棚等。
规划作为发展区的耕地纳入蔬菜基地进行保护。第四条 农民承包和依法转包的专业菜地必须种植蔬菜,不准改作他用;不准弄虚作假以专业菜地充作其它土地征用。第五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用区、规划发展区,其具体规定如下:
规划保留区18000亩:
(一)花溪区的养牛坡、五星、南街、花鱼井、云洼、金竹、金山、石板一、二村;
(二)乌当区的永乐、水塘、罗栗木、李资、瓮蓬、懂农、阿栗、介牌村;
(三)白云区的麦架、高坡、果园、四方坡、摆垄、尖山、牛场村;
(四)云岩区的雅关、安井村;
规划建设征用区14800亩:
(一)南明区的朝阳、太慈、二戈寨、摆郎、后巢、四方河、油榨、红岩、云关、木头寨、蔡关村;
(二)云岩区的宅吉、黔灵、茶店、东山、西瓜、沙河、渔安、云岩、三桥、改茶村。
(三)乌当区的新庄、新添、北衙、顺海、茶园、金关、金鸭、新寨、金华村;
(四)花溪区的吉林、花溪、董家堰、烂泥村;
(五)小河镇的中院、大坡、场坝、王武、大寨、周家寨、洛解、尖山村;
规划发展区22000亩:
(一)花溪区的洛平、云上、西街、思潜、下坝、改毛、小碧、二堡、秦棋、合棚村;
(二)乌当区的龙井、头铺、后所、麦壤、石塘、养马、大关、下麦、三铺、金龙、大铺、高穴、罗吏、干井、羊角村。第六条 征用规划建设征用区内的专业菜地,市蔬菜工作办公室要依照《办法》规定,在规划发展区内及时补充。第七条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应严格控制征用。如确需征用的,当地政府必须会同市、区蔬菜工作部门作相应的调整、补充。第八条 征用专业菜地不论征用面积多少,都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核实征用地段、面积,报市蔬菜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工作办公室收取,用地单位凭收款凭证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一等菜地每亩二万元、二等菜地每亩一万五千元、三等菜地每亩一万元。第十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减缴、免缴,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工作办公室提出计划,列出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菜地建设必须的水利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的费用;
(二)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的勘测规划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
(三)补助对老菜地改造、挖潜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要设备的费用;
(四)新建菜地的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开支。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设施(含蔬菜育苗中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区、乡(镇)、村分级负担。
各区蔬菜育苗中心由区自行经营管理,大型设备的更换由市、区两级承担,日常维护经费由区自行解决。
蔬菜基地设施中提灌站及其供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由乡(镇)负责;经过村、村民组的排灌沟渠、道路,由村、村民组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滚动使用。
蔬菜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拨款50万元;
(二)蔬菜亏损补贴200万元;
(三)每年从收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拨款50万元。
蔬菜风险基金的用途:
(一)蔬菜生产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补贴;
(二)调剂市场淡旺、平抑市场菜价的补贴。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证蔬菜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蔬菜基地建设规则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第五条 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零点零二五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有关区人民政府实施。第六条 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技术的投入,逐步建设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分别登记造册。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发布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八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改变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质。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行为。第九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或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须先补后征,以征一亩补不少于一点五亩的原则,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菜地。
符合前款规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再按《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第十条 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必须事先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交纳市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利息纳入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专款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优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区的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改造,以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科学研究等项支出。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免。
财政、审计部门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
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核报批征地手续。
在蔬菜基地内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如因施工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第十二条 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倾倒、排放有害物质。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的周围建设有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无法治理的,应予以搬迁。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第十四条 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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