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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级劳动模范享受待遇

今年元月1日起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以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晋中市市级劳动模范享受待遇

据了解,此次改善待遇的对象为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农村劳动模范。凡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其享受适当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属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月补助15订元,省级劳模每月补助100元,市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年补助1500元,省部级劳模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劳模每年补助800元。乡镇劳模的补助金由所在乡镇财政核发;县属企事业单位劳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核发;单位已关闭、破产的,由该单位主管单位核发;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总工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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