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种植 >

卖大米需要什么证件吗

三证:

卖大米需要什么证件吗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报告:

大米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出具的就可以。)

今年大米行情好,手里有水稻比什么都好。买个股票还有赔有赚呢,但是这两年(从2008年起算),我发现手里有水稻的人是一路狂赚啊!

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棉、油、麻、桑(蚕)、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食用菌等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经营单位分设,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制定种子发展规划,促进种子产业化;负责种子生产、经营、品种及质量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农作物品种权;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

国有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体,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生产者的需求做好种子生产、供应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种子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有原(良)种场是种子专业化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生产种子为主,承担繁殖原(良)种和新品种的试验任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加快新品种的选育、生产和推广,对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第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授权农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建立品种资源库和资源档案,做好种质资源搜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和利用工作。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国外、省外引进种质资源,对引进的种质资源必须进行检疫,并将有关资料及适量种子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鉴定、登记和保存。利用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征得引进者的同意。第九条 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必须按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新品种。对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场等单位的新品种选育和开发,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建立专业化异地育种基地,加强对异地育种、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审定制度。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品种的审定工作;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品种推荐工作。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推广和广告宣传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必须是审定通过的品种。

从同一生态地区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或在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中表现优良的新品种,可以示范,但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示范面积不得超过1000亩。示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主持示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赔偿。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农作物新品种,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第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提出中断或终止推广的建议,并由原公布机关发布公告。第十五条 农作物新品种权受法律保护,实行有偿转让。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生产良种隔离、栽培条件的生产基地;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

(三)对用于繁殖所需的亲代种子有质量检验报告,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生产主要农作物(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等,下同)杂交亲本种子及其杂交种子,除前款规定条件外,还须持有预约生产合同。第十七条 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和出口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地(市)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种子管理机构核发;常规农作物原种的生产许可证,由县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地(市)种子管理机构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县种子管理机构核发。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该作物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

禁止无证、超范围生产商品种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规定了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2)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3)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4)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zz/2_657846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