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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施行日期是

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施行日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于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7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6章39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振兴中医药产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中医药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传承和发展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医药卫生服务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医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时,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医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药房和中医床位;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医师,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完成时限,提供中医药服务。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事业发展,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类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等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第十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中医诊所,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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